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全文)

25.11.2015  06:29

新华网南京11月24日电

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

(2015年11月24日,中国苏州)

阿尔巴尼亚、波黑、保加利亚、中国、克罗地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马其顿、黑山、波兰、罗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积极评价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以下简称“16+1合作”)取得的重要进展,认为“16+1合作”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关系发展,促进了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全方位、均衡发展。

17国表示,以《中欧合作2020战略规划》为中欧关系的指导性文件,依据《中国与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 新闻 公报》《中国关于促进与中东欧国家友好合作的十二项举措》和《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加勒斯特纲要》《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贝尔格莱德纲要》,制订《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中期规划》。

本规划旨在明确2015年至2020年的工作方向和重点,进一步释放合作潜力,推动“16+1合作”提质增效。17国将相互尊重各自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加深对各自发展道路的理解,结合自身特点、需求和优先方向,本着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积极落实本规划。17国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商定其他合作方参与具体项目和活动的可能性。各国根据各自法规,欧盟成员国根据欧盟相关法规及作为成员国应遵守的政策,开展具体合作。领导人年度会晤将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总结。

16+1合作”将努力推动重要的国别和区域项目。“16+1合作”不替代现有双边合作机制或平台,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加快提升中国同16国关系水平和规模。“16+1合作”将与欧盟重大倡议和规划对接,有效促进中欧和平、增长、改革、文明四大伙伴关系。欢迎和支持建立中欧互联互通平台。“16+1合作”将充分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重要契机,不断拓展合作空间,同时为“一带一路”建设作出更多贡献。

年度领导人会晤对合作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将制订年度纲要,锁定重点成果,及时解决合作进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欢迎欧盟领导人或其代表与会。

每年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各举办一次“16+1合作”国家协调员会议。欢迎并支持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进一步提升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功能。建立秘书处及其成员单位与中东欧国家驻华使馆季度例会机制。欢迎并赞赏中国外交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事务特别代表”。

领域合作联合会是16+1领域合作的支柱。充分发挥现有联合会作用,鼓励条件成熟时组建新的领域合作平台。联合会向国家协调员会议通报合作情况。

一、 经济 合作

(一)进一步促进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双向 投资 和贸易的便利化水平,力争将投资贸易打造成“16+1合作”中最富活力的增长点之一。

(二)每两年召开一次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

(三)欢迎企业发挥积极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展会、团组交流互访等活动。

(四)鼓励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等新的商业业态,培育贸易新的增长点。

(五)认识到中小企业对促进贸易投资合作的重要作用。加强中小企业政策交流沟通,研究适时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中小企业政策磋商,为双方中小企业合作牵线搭桥。

(六)欢迎并支持位于华沙的中国-中东欧国家联合商会、中国-中东欧国家投资促进机构联系机制发挥作用,促进信息共享,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加强交流。

(七)促进透明、开放的市场和各国公平的竞争环境,反对任何形式的保护主义。以双边投资为重点,支持中欧之间达成一个高水平、全面的投资协定。

二、互联互通合作

(八)结合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加强中欧之间安全高效的海陆空互联互通网络,共建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为亚欧之间的联通作出新贡献。

(九)鼓励并支持16+1互联互通合作与欧盟现有核心交通网络规划及其向西巴尔干的延伸进行对接。

(十)欢迎和赞赏匈塞铁路建设,稳步构建中欧陆海快线,促进区域互联互通合作。组建16+1交通基础设施合作联合会。

(十一)欢迎16国同中方相向而行,加强物流领域交流与合作,推进中欧国际铁路集装箱班列建设。组建16+1物流合作联合会。

(十二)注意到欧盟有关政策承诺和优先方向,加强在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电信、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

(十三)视情根据欧洲共同航空区域,扩大民航相关领域交流与合作。

(十四)加强海关通关便利化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情报交换,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东欧国家参与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及其他中欧海关合作战略框架下的合作项目。

三、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

(十五)加强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工程机械、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航空、汽车等装备制造合作。深化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铁路等领域优质产能合作。

(十六)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遵循透明、负责的原则发展核能项目合作。

(十七)加强水电、风电及其他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

(十八)鼓励和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加强产业园区和自由经济区合作,深化产业链合作。

(十九)积极探讨三方合作,拓宽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渠道。

(二十)欢迎并支持能源项目对话与合作中心倡议。

四、 金融 合作

(二十一)加快完善投融资合作框架,创新金融合作模式,支持实体经济合作和优质合作项目,为“16+1合作”提供有力支撑。

(二十二)探讨充分发挥100亿美元专项贷款的作用、设立30亿美元投资 基金 和人民币中东欧合作基金的可能性,启动中国-中东欧投资合作基金二期。

(二十三)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本币互换、本币结算、金融监管等合作。支持在中东欧国家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

(二十四)支持中国和中东欧国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互设分支和开展多领域业务合作。

(二十五)研究探讨设立中国-中东欧国家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二十六)欢迎和支持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 银行 、丝路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及其他国家、地区和国际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支持中方有关倡议与欧洲投资计划进行对接。

五、农林与质检合作

(二十七)保持农业与质检合作的快速发展势头。

(二十八)充分发挥位于索非亚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合作促进联合会的作用。每年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农业经贸合作论坛。

(二十九)鼓励和支持中国和16国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相向而行,加强检验检疫合作,共同促进食品农产品贸易安全发展和快速增长。中方欢迎符合相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16国食品农产品进入中国市场,致力于加快中东欧国家有关申请的审核过程。加强动植物 卫生 检疫标准合作,就食品安全问题建立信任,促进全球食品安全。

(三十)加强农产品贸易、农业可持续生产、农产品深加工、农村发展和农业科技以及种植业和养殖业等方面合作,鼓励建设农产品基地。

(三十一)支持在灌溉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节水灌溉技术与设备等领域开展合作。

(三十二)加强防洪和水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交流。

(三十三)拓展合作渠道,鼓励全方位林业交流,支持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林业合作协调机制,定期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高级别林业合作会议。

六、科技、研究、创新与环保合作

(三十四)加强科技、创新与环保合作。根据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十五)继续举办16+1创新技术合作及国际技术转移研讨会。加强创新成果和产品应用开发和推广。鼓励和支持设立虚拟的16+1技术转移中心。

(三十六)在确保遵守国际公认标准基础上,加强在通信技术和应用方面合作,探讨建立通信领域合作机制。

(三十七)鼓励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开展联合研究项目,促进双方科技园区企业合作。

(三十八)考虑到中欧之间现有网络空间合作,欢迎和支持在物联网、大数据、下一代互联网方面开展合作。

(三十九)以可持续方式加强在地质、采矿、空间规划、城镇化以及页岩气(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等领域合作,减少这些活动对环境和气候的影响。

(四十)促进务实节能环保产业合作,探索在节能环保政策对话、自然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

七、文化、教育、青年、体育和 旅游 合作

(四十一)密切中国和中东欧各国人民间的交往,鼓励进一步便利双方人员往来。

(四十二)逐渐完善16+1人文交流模式,提升合作规模和水平。落实《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行动指南》。

(四十三)定期轮流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举办部长级文化合作论坛和高级别智库研讨会,举办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季,定期组织记者互访团等活动。积极考虑成立中国-中东欧国家文化合作中心。

(四十四)定期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轮流举办教育政策对话,支持高校联合会建设。扩大中国和中东欧国家学生交流。加强在学历学位与学分互认、合作科研、国别和区域研究等方面合作。鼓励汉语在中东欧国家教学,加强中东欧国家语言在华教学。

(四十五)支持智库交流与合作中心建设,重视发挥“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关系研究基金”的促进和引导作用。鼓励和支持中方同中东欧国家汉学家之间的交流与联系。

(四十六)定期举行16+1旅游部门高级别会议。支持位于布达佩斯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旅游促进机构和旅游企业联合会发挥更大作用。

(四十七)每两年举办一届中国与中东欧青年政治家论坛。

(四十八)欢迎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四十九)欢迎新闻出版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卫生合作

(五十)定期举办卫生部长论坛,推动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卫生合作促进联合会。

(五十一)开展联合卫生体制研究,定期举办学术研讨会。扩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往来。

(五十二)考虑到各国卫生体系多样性、不同国情和法律框架,鼓励建立“中国-中东欧国家公立医院合作网络”和“公共卫生机构合作联盟”。

(五十三)支持加强传统医学领域的合作,增进中东欧各国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中方愿在相互认可有关法律框架和传统的基础上,与有意向的中东欧国家开展中医药合作。

九、地方合作

(五十四)欢迎和支持地方全面参加“16+1合作”框架下的各领域交流与合作,共促地方发展。

(五十五)每两年在中国和中东欧国家轮流举行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领导人会议。

(五十六)加强位于布拉格的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建设,鼓励和支持中东欧国家更多地方省州加入中国-中东欧国家地方省州长联合会。

(五十七)鼓励和支持发展友好省市关系。

(五十八)鼓励和支持中国和16国首都市长开展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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