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惯例”解“隐忧”服务促改革
27.05.2016 11:54
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中国税务报》2016.5.27)广州市越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场地租赁、物业管理的中小型企业,在广州市荔湾老城区经营多年,稳步发展。“公司本打算借助此次营改增的东风获得新的发展,可看到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文件,我却多了一丝隐忧。”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小敏说。
原来,该公司的主体核心项目是合作开发,由甲方(政府)出地,乙方(广州市越山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共建商业街商铺。其中乙方取得经营权十年,出租物业收入全归乙方,甲方获得20%的利润分成,十年后乙方归还物业给甲方。刘小敏的隐忧在于,这种情形应判定为转租还是自建后出租。由于乙方只有经营权而无产权,假如判定为转租,按照营改增政策适用11%的税率,比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高不少,而且公司受经营特质所限很难取得进项抵扣,税负势必将大幅提高。
针对刘小敏的问题,广州市荔湾区国税局税务人员小李立即行动,一方面积极向广州市国税局汇报请示,另一方面结合出租不动产原来营业税征管的惯例、指导原则和营改增政策,给出具体建议:对于这种双方共建的情形,甲方按租赁土地缴纳税款,乙方在不动产归还甲方时按销售不动产缴纳税款,经营期间按不动产租赁缴纳税款,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妥善地为企业解决了隐忧。
编辑:刘甫田本文来源: 国家税务局
27.05.20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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