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有权不“任性” 执法有“温度”

26.02.2016  16:16
      (《中国税务报》2016.2.19)“以前,同样的涉税行为,在这个市要罚,在那个市又不罚,裁量标准都不一样,真是让人无所适从,受了罚还云里雾里。”在广东省内多个地市开办贸易公司的陈老板这一席话,道出了许多企业主的心声。“现在不一样了,全省的执法标准是统一的,该不该罚,怎样罚,我们都明明白白,受了罚,我也心服口服。

  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曾经,由于各地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让纳税人无所适从。为破除这一“顽疾”,2015年7月,广东省国税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内率先出台《税务稽查规范》,建立健全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稽查案件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同时,对案件执法程序作了更明确规定,对高风险事项设定监控预警,大大降低了稽查执法风险。而刚性执法与柔性稽查相融互补的新理念,使服务寓于执法,进一步融洽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裁量有了统一标准,执法更显公正。对于陈老板这类纳税人“过去受了罚云里雾里,现在受了罚口服心服”的感慨,广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宋玉华深有体会。“过去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对同一涉税行为的定性不一致,各执己见,企业对此反映强烈。规范出台后,明确了处罚标准,规范了自由裁量权,对增值税、所得税违法行为详细列出了常用处理依据。如今,稽查人员与审理人员对适用依据上的争议少了,对企业解释的口径一致了,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度也更高了。”宋玉华说。 

  执法依据更明确,办案效率更高。“以前我们查办案件,最影响办案效率的就是如何快速有效取证,如何依法对案件进行定性处理等,这些工作要用大量时间。”东莞市国税局稽查局检查科科长李杏妍说。她告诉记者,自从规范明确了主要涉税违法行为的取证程序、取证标准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稽查办案进度大大加快。以前一个月才能完成的工作,现在快的话一个星期就能出具稽查报告。同时,规范对各类稽查执法的具体环节和操作步骤予以明确,使稽查人员明白“应该干什么、如何更高效地干”,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得到很大提高。 

  执法过程更规范,执法风险降低。近期,佛山市检察院对佛山国税局稽查局开展了渎职失职例行检查,检查的结果是该局查办的案件全部符合程序,没有出现过错。“规范制定之初,向基层稽查人员征求意见时,有些稽查干部不理解,认为这个制度会捆住稽查人员的手脚,使办案更加困难。事实证明,规范不仅因统一执法标准、明确执法依据而使案件查办提速,而且规范了执法行为,大大降低了执法风险。”佛山市国税局稽查局审理科科长周德松说。据其介绍,规范创造性地增设了稽查工作质量监控环节,对稽查执法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的高风险等事项设定预警指标,把事后监控变成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痕迹化监控,大大降低了稽查执法风险,给稽查人员穿上了一件隐形的防护服。 

  执法方式刚柔并济,文明稽查创新意。过去,个别稽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够有耐心,对应告知纳税人的权利不予告知,纳税人对此颇有微词。“规范明确规定要文明执法。现在我们对企业开展检查,一般都会在检查当天提前告知纳税人,并根据企业的意愿选择检查地点,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会做到认真回应并解释纳税人的疑问,告知其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肯定。”珠海市国税局稽查局办公室主任林华成说。 

  规范在广东省全面实施7个多月来,“令在有信,法在必行”成为全省稽查干部的思想共识,稽查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全省稽查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引领了依法治税的新风尚。同时,规范也有助于持续改进税收执法行为、融洽征纳关系和树立税务机关的良好形象。 

编辑:刘甫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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