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中院对闹访者实施拘留

10.07.2015  13:06


丧子不应成为缠访闹访的理由

中山中院对闹访者实施拘留

来源:人民法院报

 

 

儿子因婚外情被人殴打致死,打人者被判无期徒刑后,母亲以附带民事赔偿太少为由,屡屡冲击法院。日前,这位母亲张兴连上班时间再次来到法院,在电梯口阻拦工作人员进出电梯。在多次劝诫无效的情况下,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兴连作出了拘留五天的决定。

 

  张兴连的儿子刘某因与许某有婚外情,被女方家属李某在案发当日凌晨抓奸时砍死。中山中院一审依法判决主犯李某无期徒刑,从犯许某有期徒刑3年,并判处二人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兴连、刘某之妻及三个子女等五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7673元。张兴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广东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张兴连对二审民事裁定不服,要求:法院判处二被告赔偿50万元以上;安排其本人及死者两女一子等人的工作等问题。考虑到张兴连晚年丧子之痛,中山中院主动提出可以争取市里的司法救助,广东高院二审时也曾联系其申请省级司法救助,但张兴连均嫌少拒绝填报救助申请,也不肯领取被告人家属赔偿的3万余元。

 

  期间,张兴连先后多次到中山中院闹访,中山中院曾多次送其到医院就诊(因哭闹导致身体抽搐),并深夜陪护送其回古镇亲戚处;该院法警还曾多次背张兴连上车护送她到市救助站或其住处;该院也曾尝试与其家人联系,但其家人一听法院电话便立即挂线拒接。

 

  6月29日,从下午14时30分开始,张兴连横卧在中山中院办公楼电梯入口处哭闹,用双手拦着电梯口不让人进出,直至下午下班,致使法院工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电梯,严重干扰了法院办公秩序。经多次劝诫无效后,中山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对张兴连拘留五日的决定。(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李志金  谢欣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责任编辑:杜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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