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女子为祛斑花73万 遭毁容只获赔7万

29.03.2016  19:27

  羊城晚报讯 记者彭纪宁,通讯员刘粤湘、张荣报道:女子马某苗在黄某影的极力推荐下,花了一大笔钱到其经营的美容美发生活馆进行祛斑等一系列美容活动,祛斑效果却不佳。在反复治疗后,马某苗的脸部反黑严重,在经过医院诊断后才惊觉自己已经毁容。在讨说法得不到结果后,马某苗把黄某影告上了法庭。近日,中山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为祛斑消费73万余元

  2008年1月,黄某影注册成立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的某美容美发生活馆。同年3月,在黄某影的介绍下,马某苗成为会员。2009年,黄某影称生活馆内有激光祛斑的服务,建议马某苗做激光祛斑手术。为了让马某苗心动,黄某影承诺会亲自为她做手术。在马某苗答应后,黄某影又告诉她说在做手术之前必须做黄金海盐等一系列前期的基础护理来配合,激光祛斑手术才能取得更好的疗效,于是马某苗从2009年6月开始做激光祛斑手术的前期护理。

  直到2010年3月,黄某影亲自为马某苗做激光祛斑手术。马某苗先后用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连续做了10次手术后,却发现不但没有什么效果,而且脸部反黑越来越严重。到了2013年11月,黄某影建议停止继续手术,并告诉马某苗,脸上的色斑会慢慢自行淡下去,但恢复不到原来的状况。此时黄某影开始建议马某苗用美白精华素淡斑,但是效果甚微。

  随后,黄某影亲自带马某苗到广州美容,马某苗此时在黄某影处已经共计消费了738431元人民币。后来,马某苗在中山某医院被诊断为面部激光术后黑色素沉淀。医生告知马某苗,其由于激光祛斑而被毁容,无法恢复原貌,只能通过定期复诊淡化。马某苗找黄某影协商解决此事,黄某影却拒不见面。于是马某苗一纸诉状将美容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200万元。

  终审判被告赔7.2万元

  经查,黄某影经营的美容美发生活馆经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不含医疗美容)、美发服务,黄某影为非卫生技术人员,美容美发生活馆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均无权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黄某影应在马某苗所购买的三次祛斑套餐的费用36240元的基础上,增加一倍的赔偿,应赔偿金额共计72480元。鉴于马某苗在生活馆尚有价值37821元的部分项目(已扣除祛斑套餐部分)未消费完毕,黄某影同意将该部分的费用共计37821元予以退回。

  2015年6月3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影向马某苗支付赔偿款72480元人民币,并向马某苗退还尚未消费项目的费用37821元人民币。马某苗不服,提出上诉。马某苗认为一审法院虽然认定黄某影行为构成欺诈,但仅局限在做激光祛斑过程中,缩小了黄某影欺诈的范围。

  中山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根据马某苗及黄某影的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判决,并非缩小了黄某影实施欺诈的范围。据此,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