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工商副局为产假货企业开绿灯 派下属催保护费

16.09.2014  09:58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升分局原副局长欧树景受贿117万余元,终审被判刑11年

  南都讯 记者吕婧 王卫通讯员李志金 只要交了“保护费”,企业无证经营、生产假货……统统视而不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升分局原副局长欧树景6年来受贿117  .16万元,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欧树景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据东升镇熟悉欧树景的相关人员介绍,欧树景平时与人相处非常友善,但遇到一些事情时会表现出另一面,“这个时候会很不好接触”。上述人员还介绍,欧树景的前两任副局长也因违法违纪被查(南都记者暂未能核实)。

   为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企业开绿灯

  欧树景今年41岁,小榄镇人,事发前任中山市工商局东升分局副局长。2013年7月16日,检察机关侦查发现欧树景的受贿行为,将其从办公室带回调查。同年7月18日,欧树景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定,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欧树景担任市工商局东升分局副局长,分管该局经济检查股、市场监督管理股,具有监督管理辖区经营活动和查处辖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职权。其间欧树景单独或结伙收受辖区内多名企业负责人、商户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7.16万元,为对方谋取利益。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7宗受贿事实中,欧树景多次充当违规违法企业的保护伞,为企业无证生产、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开绿灯,或者对行贿企业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欧树景另外一条受贿途径是,利用手中资源为人介绍工程,或者帮助企业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

   以下属家人名义存钱放高利贷

  在欧树景权钱交易中,他不方便出面的时候,就通过下属去收钱,甚至用下属家属的名义隐藏资金。何某在2010年至2013年6月间,曾担任东升工商分局经济检查股资料录入员,并协助办案。虽然只是一名编外合同工,何某还是得到了欧树景的信任,他受欧树景指使,向辖区内违法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共计人民币38  .91万元。

  行贿人黄某、曾某因为无照生产假冒伪劣鞋面,2009年12月曾被东升工商分局查处。为了继续生产假冒鞋子,黄某与欧树景谈好,每月由何某(“文仔”)转交“保护费”。有几名行贿人证实,“文仔”每个季度都会打电话催钱,有时若迟交,他还会打电话提醒。

  不过何某替欧树景收的钱财,他自己并不敢花。何某把其中30万元以其妻子的名义存入银行,供欧树景购买理财产品。另外8万余元,欧树景放高利贷给一家湘菜馆老板,借条是以何某父亲的名义开出的。

  在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涉及到欧树景3名下属,曾替他收受贿款。其中,何某在欧树景被抓后随即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目前,何某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主动交代罪行获法院从轻处罚

  案发后,欧树景的家属代其退回全部赃款。2014年1月24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欧树景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欧树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结伙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以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欧树景有坦白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处欧树景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对其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7.16万元,予以追缴。欧树景不服提出上诉,称侦查机关将其带走时并未掌握其犯罪的确切证据,本案所涉罪行均由其主动供述,应当认定其构成自首。另外,欧树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

  中山中院审理认为,侦查机关是在掌握欧树景一宗受贿事实后,将他带走并进行询问,因此欧树景并非自动投案。欧树景归案后的确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罪行,不过由于与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均属同种罪行,也不构成自首,但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欧树景及其辩护人提出他有立功表现,中山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具函证实,欧树景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还在调查之中。法院认为,欧树景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最终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贿事实

  2007年至2013年,欧树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企业中山市花皇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等7家经营单位负责人以过节“红包”名义送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0.2万元,并对上述经营单位给予关照。

  2008年至2013年,欧树景收受辖区违规经营企业负责人徐某某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6.25万元。其间,他对徐某某的违规经营行为,租用徐某某及其弟弟的铁棚进行无证经营的租客,视若不见,不予查处。

  2009年上半年,欧树景为中山市东升旭日办公家具技术创新中心申报广东省著名商标提供帮助后,分两次收受该中心负责人李某贿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1月,欧树景从轻处理无证经营服装厂的张某某,收受张某某贿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欧树景通过下属黄某,从刘某某处收受违法违规经营企业中山市粤马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等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3万元,并对上述单位给予关照。

  2010年2月至2013年,欧树景授意下属何某(另案处理)帮其收取由辖区违法违规经营商户或企业负责人黄某、伍某某、许某某、曾某某等人贿送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38.91元,并对上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查处。

  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6月,欧树景通过下属陈某某收取辖区商户黄某丙、邓某贿送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并对相关经营活动给予关照。2013年4月,欧树景为吴某丁介绍工程后,通过陈某某收取吴某丁贿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万元。2013年7月,欧树景从轻处理中山市东升镇欣锐鞋厂的违法经营行为,并通过陈某某收取该厂负责人李某乙贿送的人民币5000元。

  南都漫画:张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