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点备案检查工作的通知

20.08.2015  13:34
粤教职函〔2015〕100  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检查的通知》(粤教职函〔2013〕117号)有关精神,现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全省学前教育专业点备案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检对象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尚未接受省教育厅组织备案检查的学前教育专业点。

二、检查时间

2015年10月。

三、检查标准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要求,省教育厅制定了《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检查指标体系》(见附件1),本次检查将以此作为主要依据。

四、程序和检查形式

检查工作采取学校自查并申报、地方初审、省组织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的程序进行。

实地核查的形式包括听取专业自评报告、查阅相关教学文件及佐证材料、听取专业剖析及教师说课、查看教学实训设备设施、走访师生代表、走访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学前教育机构)、反馈检查基本意见等。

五、结果使用

经检查符合办学要求和区域规划布局要求的学前教育专业点,省将予以备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学前教育专业点经备案后,方可参加省组织的现代职业教育各类项目申报。

六、其他事项

(一)材料报送。申报学校应根据指标体系和学前教育专业有关文件要求,填写备案申报材料,再由各地教育局审核加盖公章并填写地市汇总表,于2015年9月15日前统一报送到省教育厅。学校申报材料(见附件2和附件3)要求提交原件1份和复印件3份。申报材料电子版须同时发送到[email protected]

(二)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省教育厅将组织进行审查,并对通过材料审查的专业点安排实地核查(具体另行通知)。

(三)经费。备案检查工作的专家会议费、评审劳务费由省教育厅负责;检查期间的交通、食宿安排由受检学校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省教育厅高中与中职教育处 李斯光,电话:020-37626936,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01室,邮编:510080。

(五)本通知附件不随文印发,请在省教育厅网站查找下载。

 

  附件:  1.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检查指标体系

              2.  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点备案申报书

            3.  广东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点备案检查自评报告

            4.广东省中职学前教育专业点备案检查分市汇总表

 

  点击下载附件: 粤教职函[2015]100号.zip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