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依法强制执行一宗返还原物纠纷案

25.07.2015  12:22

  梅州网讯  昨日,丰顺县组织法院、公安、消防、卫生、司法、汤坑镇党委政府等部门,联合依法实施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陈×盛侵占的集体土地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汤坑镇邓屋村村委会。

  1985年,原丰顺县邓屋乡人民政府(现邓屋村村委会)与陈×盛签订合同,约定由陈×盛承包邓屋瓦厂、灰厂3年。1987年,双方签订补充合同,将承包期限延至1998年,约定租金逐年交清。陈×盛缴清了至2002年8月止的租金。之后陈×盛未再缴交租金。2000年,村委会要求陈×盛重新签合同,但陈×盛不同意村委会提出的租赁条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去年11月,邓屋村村委会要求陈×盛自行腾退承租土地,陈×盛拒不腾退。

  今年1月,村委会向丰顺法院起诉,要求陈×盛返还所侵占的土地并支付占用费用。陈×盛提出反诉,要求村委会对其承租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果树等补偿约168万元。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盛在租赁物范围内进行投资建设(除围墙外)未经村委会同意,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责。一审判决陈×盛将土地返还给村委会,并支付从2002年9月起至腾退日的占用费;村委会补偿陈×盛材料费7000元。陈×盛不服,向市中院提出上诉。5月,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民事判决。

  判决生效后,陈×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村委会申请强制执行。丰顺法院决定对该案实施强制执行。昨日,执行人员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展执行活动,受邀请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证处人员现场监督见证,清除了土地上的附着物,将被侵占土地返还给村委会。(丰委办  丰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