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谈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关系
中新社香港2月29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最新一期的香港《紫荆》杂志撰文指,国家宪法是“一国两制”的基础和保障。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适应并维护香港的社会政治秩序,必须从国家宪法出发,深入地学习和理解国家宪法。
乔晓阳指出,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过程中,强调要有宪法思维,这是由宪法在现代国家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决定的。宪法是“根本法”和“最高法”,这是宪法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两个显著特征,也是香港基本法实施中必须把握的。
他介绍说,说宪法是“根本法”,是从宪法的内容上讲的,是指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任何法律或者制度再特殊,也不能损害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说宪法是“最高法”,是从宪法效力上讲的,是指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或者制度,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乔晓阳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宪法的这两个特征,不断增强崇尚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才能真正使宪法成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行为准则,才能确保香港基本法的实施不走样、不变形,从而确保国家持续稳定发展,确保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乔晓阳表示,香港回归以后,香港居民都知道有香港基本法,而国家宪法好像与香港关系不大,这是一个误区。香港是国家的一部分,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国家宪法制定的,“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基本法确立的社会政治秩序是国家宪法秩序的重要方面。从1997年7月1日起,香港居民已经生活在国家宪法规范的社会政治秩序之中,国家宪法透过香港基本法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深刻地影响着香港社会的方方面面。在香港发展民主,最根本的依据是宪法。
乔晓阳表示,宪法第31条关于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可以实行特殊的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一共同意志是在国家主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达成的,否定国家主体实行的基本制度和政策,必然动摇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特殊制度和政策的基础。
乔晓阳说,香港基本法中有许多规定与宪法规定不一致,怎么确保这些规定有效?答案是:宪法通过赋予基本法特殊地位来保障基本法规定的效力。
他强调,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这就肯定了宪法是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最高法律,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按照宪法第3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所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和政策,就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乔晓阳指,基本法第11条规定的法理,是宪法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关系问题,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的规定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是宪法第31条的效力所致,而不是基本法限制了宪法有关条文的效力。由于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基本法第11条的另外一个含义是,如果不属于该条规定的范畴,仍然要适用宪法的规定。
乔晓阳介绍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基本法时,为了消除香港社会关于基本法是否符合宪法问题的疑虑,专门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宣布香港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并按照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的,是符合宪法的。对于这个决定,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这个决定的前提就是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效力,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因此,基本法必须符合宪法,这种符合不是只符合宪法一个条文就可以,而是要全面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个决定带有进一步明确宪法第31条含义的作用,宪法第31条的规定比较原则,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是什么,宪法本身没有直接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基本法的决定,起到了宣告这种制度的具体内容的效果。因此,宪法和基本法一起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法律基础。要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的特殊之处,它的法律界限在哪里,要看宪法,要把它放在宪法规定的框架中来理解和执行。
乔晓阳还表示,按照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没有设立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而是根据“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香港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一套以行政为主导的政治体制来实现和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尽管如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中仍然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包括香港在内的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性质没有改变。
乔晓阳指,香港回归后,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其他所有中国公民一起在国家具有主体地位,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怎么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乔晓阳表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的,香港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基本法的修改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具有解释基本法、就基本法规定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不是离香港社会政治生活很远,而是已经成为香港社会政治生活的一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