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强拆违建房被起诉 法院判定政府程序违法

16.10.2014  04:39

  樊先生租地建造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因限期内未自行拆除,丰台区南苑乡政府实施了强拆。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一审法院认定乡政府在强拆时因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且未对拆迁过程制作财物清单、笔录并摄制录像,属于程序违法,判决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市二中院后维持了原判。

   租地盖房 被认定违建

  2001年8月4日,樊先生及程女士与丰台区分钟寺农工商联合公司二分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公司所有的西小院土地使用。同年,二人分别在该处进行了房屋建设。

  2011年4月1日,南苑乡政府发现,樊先生的两处房屋没有规划审批手续。同年4月8日,市规划委员会认定这两处房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月23日,乡政府作出《限期改正通知书》。

  因樊先生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建,2011年8月16日,乡政府发出《拆除决定书》,责令其当月21日前拆除,逾期不拆除,乡政府将依法拆除。但樊先生仍未理会。为此,当月26日,南苑乡政府实施强拆。拆除前,南苑乡政府没在现场公告强拆决定,未告知强拆具体时间,也未通知樊先生到场。拆除中,也未对强制拆除过程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房主起诉 乡政府败诉

  后樊先生起诉称,南苑乡政府在没有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及催告书,也没有通知其到拆除现场的情况下,就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给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南苑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没有涉及的其他房屋。樊先生起诉请求确认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告知实施强制拆除的时间、相关依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制作财物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不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设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

  本案中,南苑乡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书中未明确告知强制拆除的具体时间。对于强拆行为,也未提前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且在拆除中未制作财物清单,亦未制作笔录并摄制录像,均违反了《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要求,应认定为程序违法。同时,樊先生主张乡政府还拆除了拆除决定书中未涉及的房屋证据不足,其所称财产损失及赔偿问题可另案解决。

   程序违法 二审未改判

  一审判决后,南苑乡政府上诉称,强拆是丰台区南苑乡分钟寺村村委会而非南苑乡政府所为。在拆除现场,工作人员向樊先生宣读了拆除决定书,南苑乡政府在实施拆除行为时,不存在没有明确告知强拆具体时间的情形。南苑乡政府依法公告后,村委会强拆的行为合法有效。

  市二中院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原则。南苑乡政府对涉案违建具有查处的职责,对于逾期拒不改正的,有权依法强拆,但在强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因强拆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一审判决确认南苑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