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至少三个月开一次会
6月1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和主席团工作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明确,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团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应当有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修正案草案还规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向有关机关、组织转交代表参加视察、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督促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代表反馈。
主席团的工作还包括:听取及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听取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将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予以公开;定期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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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可对野外用火发禁令
6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草案修改二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适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高火险区、高火险期内,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为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更好地适应森林防火工作实际,草案修改二稿将关于森林防火期的规定修改为:“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并向社会公布。”
南方日报记者 辛均庆 通讯员 任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