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买衣服偷手机 2小时偷了3家
因盗窃获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东莞时间网讯 31岁的广东雷州女子阿兰(化名),采取佯装买衣服实为偷手机的手法,在虎门多次作案,甚至2小时就作案3宗,涉案价值近万元,后被抓获归案。昨日,记者从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阿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5月30日12时许,阿兰进到虎门名店时装城一楼某时装店,见一名女店员在看店,就假装买衣服,趁对方不注意将对方一部三星GT-I9200型号手机(价值2000多元)偷走。得手后,阿兰一边假装打电话一边逃离现场。
同一天13时许,阿兰继续窜至虎门大莹女装城一楼某专卖店假装买香水,偷走女店员一部白色苹果5手机(价值3300多元)。得手后,阿兰假装打电话逃离现场。
同一天14时许,阿兰又窜至虎门吉祥街一家时装店,见一名女店员在看店,阿兰假装要买衣服,并借故逗留在收银台附近。后趁对方不注意,将对方放在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5S手机(约价值4000元)偷走。
随后,该女店员发觉手机被盗。阿兰见盗窃败露,遂将手机藏在隔壁服装店的衣服里,后手机被一名陌生女子拿走。女店员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阿兰有作案嫌疑,于是报案。
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阿兰抓获归案,当场缴回之前两名女店员被盗的两部手机。破案后,上述两部手机已发还给之前两名女店员,但被盗的苹果5S手机无法起回。
法官说法
构成盗窃罪,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阿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阿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考虑到其具体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部分涉案财物未能缴回等情节,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阿兰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