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源一未成年男子酒驾致同伴身亡获刑

11.11.2014  17:44
乳源瑶族自治县一未满18岁的男子酒醉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其摩托车的同伴不幸身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南方日报讯笔者从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县一未满18岁的男子酒醉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搭乘其摩托车的同伴不幸身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赵某系乳源人,初中毕业后在一家汽车维修店工作。2014年6月20日晚,赵某和朋友一行几人在乳源县城酒吧街喝酒至次日凌晨3时。而后,被告人赵某在醉酒(经鉴定:乙醇浓度为每百毫升161毫克)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乘一同伴沿G323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名瑶酒店往侯公渡方向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公路中央隔离反光柱,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被告人赵某受伤,同伴当场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符合机械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赵某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谅解,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