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应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参加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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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2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0章44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条例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将重点考核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
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资分配与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挂钩
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