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改变金融 不是伪命题
林采宜
7月18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一行三会及工信部等十大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跨界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终于迎来了行业监管的“基本法”。资金隔离、信息透明、行业准入及不同业务类型所适用的监管都一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结束野蛮生长的时代,开启有序竞争的纪元。
作为最近三年在媒体上出现频率最高的热门词之一,对“互联网金融”的争议,也是超乎寻常的热烈。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是不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对此,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业在互联网时代金融行业商业模式转型的一种过渡性现象,长期来看,互联网金融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正如打字员是办公自动化初期的过渡性职业,随着电脑的普及,用键盘打字是每一个文员的必备技能,打字员,不再是一个专门的职业。
当然,现阶段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互联网到底如何改变金融。
首先,互联网平台改变了金融业务的渠道——获取客户的渠道以及提供服务的渠道。以微众银行为例,微信的白名单邀请是其获取客户的主要方式,而手机终端的贷款申请及基于互联网征信系统的信贷审批是其最核心的服务渠道。把每一个智能手机都变成产品营销渠道,把智能手机上的APP变成提供金融服务的窗口,这是互联网平台对金融的重大改变。
其次,互联网改变了金融业务的成本结构,任何一个行业,成本低到极致就足以改变商业生态。根据不完全统计,每张银行活跃信用卡的平均获客成本为150元,网点柜台单笔业务处理成本为3.2元,单个账户的维护成本在30元以上,而互联网平台的消费信贷客户获取成本、单笔业务处理成本和账户成本都低于1元,成本是商业活动的硬约束,互联网打破了这种约束。
第三,互联网改变了融资的风险溢价。如果说,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让天下人做生意变得容易”,那么,互联网让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变得容易。互联网时代,不仅借贷数据可以成为征信的依据,人们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留下的所有交易数据,以及在社交平台上的所有行为数据,都可以成为信用评估的依据,数据透明化使得贷款人的信用评估维度更加丰富,对不同融资主体的差别化定价使得融资的风险溢价更加结构化。“好人”低息,“坏人”高息,在降低了整个社会道德风险的同时,也降低了融资的整体风险溢价。
最后,互联网改变了中介平台的核心角色和盈利模式,金融中介机构从食利者变成了综合(金融)服务提供商,服务费收入成为更加重要的收入基础。在传统金融结构中,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通过资金池业务,发挥了信用转换和期限转换的作用,并以借贷利差作为最重要的盈利来源。而互联网平台可以在信息中介的基础上,通过引进第三方贷款人、担保机构、征信服务机构和风控评估体系、催收服务等,为借贷双方创造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以金融服务费收入作为主要的盈利来源。
上述改变的综合结果,是金融效率的提高。目前,以互联网技术平台为基础的贷款申请,最快48秒就可以实现资金到位,当天借隔天还的超短期借贷的实现,使得资金在最需要用钱的人手里迅速流转,不仅提高了借贷效率,而且降低了客户的实际信贷成本——更加短而灵活的借贷周期提高了信贷的流转效率。此外,互联网的数据分析系统使得征信数据的多维开发成为可能,征信系统渗透力度大为增强,大量草根阶层因此受益于零售金融的服务深化。而在黑名单共享机制下,整个社会将得益于信用约束的加强。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特征,使得征信的重要性更为凸显。金融的成本、效率、风控都取决于征信体系。如何改变我国目前征信体系的“碎片化”特征,把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金融征信体系以及商业征信体系之间的数据资源整合起来,形成共享机制,是互联网时代金融必须直面的一个核心问题。
综上所述,作为一种建立在智能终端、大数据以及互联网技术基础上的新兴金融生态,互联网平台从业务渠道、成本结构、运营效率甚至商业模式方面,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方式形成了降维攻击。
从一个长周期的视野来看,“互联网金融”是个伪行业,而互联网改变金融却不是一个伪命题。(作者系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