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

02.09.2015  11:11

  近日,省水利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治理项目治理理念与原则、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资金管理、验收管理、建后管护与河道管理、监督考核等各环节的工作,为山区五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规范、高效、有序推进山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行动指南和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一是明确了治理原则和目标。《意见》明确中小河流治理以清障清违先行、清淤护岸并重、因地制宜筑堤修陂为治理原则,按照“重灾易灾河流先行,先重点、后一般,先上游、后下游,先支流、后干流”的治理顺序,以整条河流和整个流域为治理单元整体推进,实现“防灾减灾、河畅岸固、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的目标。

  二是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意见》明确中小河流治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负总责,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详细规定了市、县政府的具体职责,同时明确省市县三级政府要逐级签订责任书,规定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交通运输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意见》明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报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的同时,报省水利厅进行合规性审查,地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水利厅的审查意见会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文件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规定,地级市水利、财政、国土和环保等部门可采取联合办公、并联审查、集中审批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四是明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和原则。《意见》明确治理项目的投资按照治理河长,以县为单位原则上年度治理项目控制在平均每公里200万元以内,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按每公里补助140万元且不超过年度项目批复概算的70%控制,国家和省对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另有补助政策的,按相关补助政策执行。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建设任务安排,由县统筹使用,其余建设资金由市、县筹措落实,市县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

  五是明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安排实行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意见》明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的安排根据各地治理任务、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展情况及上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奖优罚劣”的原则统筹安排;对前期工作基础好、建设资金下达及时、项目管理水平高、组织实施工作有保证的地区,优先安排。同时规定,省财政厅安排第一年以后年度省级专项资金时,根据项目的绩效考核结果实行奖优罚劣,即未达到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目标的县,扣除次年应安排省级补助资金5%,留待统筹用于奖励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因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导致的缺口,由本级财力自筹解决。

  六是要求强化建设管理和验收管理。《意见》明确治理项目建设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管理“四制”,强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治理项目各参建单位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执行省有关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同时规定,要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验收管理,明确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需承担合同范围内2年的河道及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七是要求加强资金管理。《意见》规定,项目法人应严格审核、管理项目财务资料,确保资金使用效率;严格审核支付工程款的有关支付凭证,确保工程款支付合法合规,严控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应设立专账核算,并及时进行账务核算,规范财会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八是加强建后管护和河道管理。《意见》规定,各市、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道管理“河长制”,落实中小河流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解决管护经费,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履行工程建后管护职责;加强河道管理,积极推进中小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严格采砂管理。

  九是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意见》规定,治理项目实行水利稽察、质量与安全监督、100%第三方检测和飞行检测制;要求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监督检查,有关结果作为省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参考。同时规定,省水利厅将定期公布治理项目清障清违、审批、开工、自筹资金投入、资金使用、建设进展和验收、维修养护等情况,对进度滞后、资金使用违规、绩效评价差、维修养护不到位的地区和项目将通报、责任告知和约谈相关政府和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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