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交付前就有维修记录 是否属欺诈?

25.04.2019  11:23

大洋网讯 新车刚交付20多天,就在高速路上出故障,空挡等候后无法挂挡并自动锁死,修理时发现该车交付前,卸装过蓄电池并更换辅助泵。因销售方未将这一瑕疵处理记录情况告知,消费者认为存在欺诈,起诉要求退一赔三。海珠区法院判决,不足以证实存在欺诈行为,驳回了消费者莫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保养时发现售前有维修记录

2017年4月17日,莫某与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广州松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价格为378000元的某品牌一款小汽车,后来双方又重新签订合同,修改报价为338000元。

拿车不到一个月,莫某驾车从南宁回广州途中,车辆忽然出现故障,莫某联系广州松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及广西该品牌汽车4S店紧急出车救援。

2018年4月1日,莫某的车辆到佛山市顺德区世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案车辆的销货单位)进行保养、维修,员工称车辆曾出现故障,且冷却泵位置存在曾经维修及喷漆情况。据车辆查询报告显示,2017年8月1日案涉汽车发生索赔,对车辆车泵检查存储器及蓄电池进行维修装载同时更换了备件泵,2017年11月22日再次对车辆进行了PDI检测。

莫某表示,这个时候才得知自己购买的是事故车辆,认为上述两家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事故情况,并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车辆交付给他。随后,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购车款338000元及利息,并按购车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1014000元,以及经济损失40000元。

被告:更换辅助泵无须告知

被告佛山世某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公司出售给广州松某公司,该公司再另行加价出售给客户,并未直接将车辆出售给原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据佛山世某公司介绍,在车辆交付前进行了三次检测,检测合格后才将车辆交付给广州松某公司,且前两次检验结果均显示正常。2017年7月30日,第三次交付前检测,发现车辆的冷却液减少了,遂按规程进行检查并更换了辅助泵,并进行系统的试车检验,结果显示车辆质量和性能均正常。

至于2017年8月1日的检测维修性质记录为“索赔”,世某公司解释,因为车辆在销售前需要更换零件的,相关的检测费、配件费等费用由厂家承担,费用在每期销售结算中进行扣除。该“索赔”只是公司与厂家之间的结算方式,并非原告所认为的因为车辆发生了事故受到损坏而遭受的索赔。因此,该次维修并非因发生事故而维修,不存在通过隐瞒、欺诈的手段出售车辆。而更换辅助泵这一操作本身并不影响车辆性能,依照行业操作要求,并不需要将该维修细节告知广州松某公司。

法院:不足以证明欺诈

海珠区法院认为,由于电脑系统中2017年11月22日结算单中记载的内容与2017年7月23日实际发生的车辆PDI内容一致,在原告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认定2017年11月22日的结算单内容实际上是2017年7月23日发生的PDI补录。该项补录行为虽非正规操作,但对购买车辆并无影响。关于案涉车辆在2017年8月1日索赔记录问题,该检查行为、检查内容以及对问题所采取的维修措施均符合规定。

考虑到没有证据证明案涉车辆在该次记录中的内容应为事故维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隐瞒索赔记录对其构成欺诈,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三次检测情况,均不足以证明被告故意隐瞒车辆质量问题,故其主张被告佛山世某公司在销售车辆过程中存在欺诈,证据不足,同样不予采纳。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隋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