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工委:港区人大代表应遵守宪法 没有为什么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星期四)10:45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副主任许安标,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民法总则草案与人大立法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的提问。
香港商业电台记者:
谢谢主持人,你好,我的问题是关于港区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我想请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草案建议港区人大代表的参选人必须要声明坚决拥护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得接受外国的捐助。我想请教一下张副主任,为什么要增加这一条件,是鉴于什么样的情况下?为什么认为外国势力可以影响人大代表选举?第二个想问一下,如果人大代表有违反这些条件会被褫夺资格,请问会不会被随意界定是不拥护中国?比如如果在行政长官选举中没有中央支持的人选,会不会也会被这样界定?谢谢。
张荣顺:
谢谢,我听到了好像不是一个问题。这次提交大会审议的实际上是两个产生办法,香港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和澳门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办法。这两个产生办法中,你刚才提到的,有关拥护宪法、效忠国家这方面的规定,不是以前完全没有,从第一次开始,参选人都必须签署一个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声明,这从香港回归以后,人大代表的选举就一直有这样的规定,这一次只不过把这个写到条文里面去了。
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们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所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很有意思,我想在所有人看来,作为人大代表拥护宪法、效忠国家应该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没有什么为什么,它就是应当有的一个要求,我们能设想某一个国家它国会的议员、公职人员不拥护他们国家的宪法、不效忠他们国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你刚才讲到的有一些确实这次办法里也规定了,如果有一些人确实有言行证明他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代表资格的情形,在选举过程中主席团有权把他从名单里拿下来,当选以后如果有这样的言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也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终止他的代表资格。这次是有一些这方面的规定,这也都是完善整个人大代表制度,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必须的一些规定。这是从法律完善的角度上说的,因为确实有这个问题,我们应该遵循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处理?这一次两个产生办法在这方面做了一些明确的规定。
至于你最后提到的,会不会因为某一些事情,比如在选举中不投哪一个人的票就会被剥夺代表资格,我可以保证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我们讲的是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这种很严重的情形。而且我们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他们在对这些投诉、问题进行处理的时候,一定会深入调查有关方面的情况,去提出切实的证据能够证明这个人确实是已经不拥护宪法、不效忠国家,或者有其他丧失代表资格的情况。最终还不是这个资格委员会可以决定的,还要提交给常委会审议,最后再作出一个决定。所以是有一套严格程序的,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面对代表资格如果出现问题的时候,有一套程序进行处理,不会出现你最后说的那种很随意、随便的取消他代表资格的情况。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