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谁来当?审什么?怎么当?
聚焦人民陪审员制度:谁来当?审什么?怎么当?
来源:新华网
一则新闻中这样写道:在审判长的左侧,坐着一个身穿便服的“老大哥”,他一言未发,却表情严肃。开庭时,他与审判长、审判员一起进入法庭;休庭时,他们又一同退出法庭。
参加过我国法院庭审的人都会发现上面的这一情形。而这位坐在审判长左侧的人就是人民审判员。上面的情形形象展现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4月24日结束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区、市),各选5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人民陪审员制度并非新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是一个新职业;人民陪审员制度,也不是一个新制度,它已有60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后,陆续就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的第一部单行法律,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也趋于完善。
人民陪审员参审曾说得最多的是“我同意”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却打了折扣。人民陪审员不光在陪审的次数上,还是其陪审作用的发挥,时常得不到真正的体现。
据媒体报道,庭审过程由法官主导,人民陪审员很难真正体现作用,有的法院甚至固定几名陪审员轮流“上班”。人大代表、技术专家、律师和法学家、高学历的社会精英以及各种社会团体的代表等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体,为数不多的人民陪审员每人年均参与陪审十多次;但在一些社会公众广为关注的敏感案件中却很少看到人民陪审员的身影。有的地方在庭审中不发言的人民陪审员占比超过一半,说得最多的话是“我同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曾表示,无论是媒体、律师还是社会公众,往往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怀疑、漠视和观望的态度。该制度的存在似乎也并未有效减少或遏制公众对于司法无序参与的需求、方式和程度。这说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尚未真正发挥其预期的功能和价值,需要进一步改进。
截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约20.95万人,普通群众比例为70.2%。2014年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19.6万件。如何让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更为良好的作用,就成了当务之急。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
所以,4月2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剑指现实中的弊病。
让“专业参审”回归“公民陪审”
有评论指出,这一轮陪审制度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框架设计是: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从这次最高法院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来看,“司法民主”才是陪审改革的方向。这一制度也将与此前已经铺开的“立案登记制”一起,构成司法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媒体普遍关注到了草案中在扩大陪审员来源上的重大改变。若此试点得以在全国范围内铺开,每位符合基本条件的公民都有权成为陪审员,也都有可能被随机抽中为陪审员。当然,司法民主在个案中能否得到彰显,还需要试点的实证数据来支撑。选择一些典型地区,以陪审制度改革先行者的姿态先行先试,不失为一条较为稳妥的改革方案。
人民陪审员权利逐渐明晰
在现有的制度下,人民陪审员是如何履职的?
人民陪审员谁能当?——一般为28周岁以上,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了说明。周强表示,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不足。
改革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是这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试点的主要内容之一。
实行试点后,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什么?——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去年,全国法院提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全国陪审员总数达到21万人,共参审案件219.6万件。
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周强说,积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倪发科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系人民陪审员首次参审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实施后,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将被扩大。明确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现人民陪审制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当事人、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人民陪审员怎么当?——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除明确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外,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而实行改革试点后,将进一步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人民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综合新华网人民网 人民日报 人民法院报等相关报道 于子茹整理报道)
【背景知识介绍】
我国陪审制度是在借鉴了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现实地、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并且陪审员可以提出异议。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陪审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