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利用P2P开三家公司骗144人3095万元
(原标题:5人利用P2P承诺高回报,骗走144人3095万元被判刑)
现年40岁的浙江象山人何某纠集蒋某、叶某、张某及王某等人,以开设投资公司的名义,利用P2P模式招揽客户,导致100余人上当受骗。近日,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何某等5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5名被告人罚金20万元至10万元不等。
设立三家公司,到小区信箱投放理财资料
法院透露,何某自2014年8月以来,在沪先后开设了上海永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丰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北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永腾投资公司、丰溪投资公司及北鑫投资公司)并兼任3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经查,根据上述三家公司的工商资料显示,这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不包含可向公众吸收存款。但被告人何某却自2014年8月30日起,在社会上以公司名义招兵买马,先后招募了上海市居民年过半百的蒋某(女)、六旬开外的叶某(女)、“80后”张某及“70后”王某等人归于麾下搭建班底,并分别委任蒋某任永腾投资公司业务经理、叶某为丰溪投资公司财务人员、张某为永腾投资公司业务员、王某为永腾投资公司财务人员。
经相关证据反映,何某在上海多处设点搞连锁吸酬业务。2014年8月,何某租借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某号作为经营场所,通过向居民小区信箱投放理财宣传资料的方式招揽客户,允诺高额年化收益率来吸引投资群体,再以永腾投资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借款期限为1至12个月、年化固定收益率为10%-25%的《出借协议》,为诱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自2015年1月21日起,何某先后招募叶某、张某等人租借上海市静安区虬江路某号作为经营场所,用丰溪投资公司名义采用上述相同手法,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2015年9月12日,何某又招募他人,租借了普陀区中江路某号作为经营场所,以北鑫投资公司名义采用上述相同手法,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
采用三家公司从事该项非法经营活动,除了想以隐蔽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外,还给一些市民造成错觉,以为此类吸收公众存款属于合法的金融经营活动。
何某承认,承受高付息时间一长,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法就不行了。许诺的高额回报屡屡无法兑现,公司很快就出现资金链断裂。
顿时,众多投资人手持的《出借协议》,成了一张无法兑现的废纸,遂纷纷向警方报案。
2015年9月21日,警方分别在永腾投资公司、丰溪投资公司的经营地将何某等五人抓获归案。
据被告人交代,集资款项大部分均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归还债务、支付运营费用等。
144名投资人损失达3095万余元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等五共招揽投资人217名,非法吸收资金4863万余元。截止案发时共造成144名投资人损失3095万余元。何某表示,对上述犯罪事实负有直接的责任;蒋某、叶某、张某及王某均辩称,在案发前,他们并不知道从事的招揽公众存款活动属犯罪行为。
经法院庭审查明,除何某庭审表示认罪外,身为永腾投资公司业务经理的蒋某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她先后与39名投资人签订合同,涉及金额达1756万余元。叶某是丰溪投资公司财务人员,负责保管整理《出借协议》、收取投资人缴款等事宜,还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她与14名投资人签订合同,涉及金额194万余元。身为公司的业务骨干张某,负责永腾投资公司和丰溪投资公司理财宣传广告页的排版设计,并从事对公司新进员作培训等事务性工作,另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与3名投资人签订合同,涉及金额共计40万元。而身系永腾投资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明知何某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情况下,仍参与并负责保管《出借协议》、从事统计投资金融、计算业绩提成,支付投资人本息等工作。
法院认为,何某伙同蒋某、叶某、张某及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再以高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扰乱了国家金额秩序且数额巨大,该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何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蒋某、叶某、张某和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本案所吸收的资金均由何某一人控制、使用,蒋某等人获取每月4千元至7千元不等报酬,故蒋某等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均作出了一审有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