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我省实行城乡低保备案制度

19.08.2014  12:07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人情保”“关系保”及优亲厚友等问题,省民政厅日前制定下发《关于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实行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廉洁高效、公正透明。

  备案制度明确规定了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备案方式和备案核查。

  备案对象为:全省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备案内容为:两类备案对象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无论是否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均应备案。通知明确,“近亲属”包括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备案方式为:集中申报和主动申报备案,没有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实行“”备案。县乡两级对辖区内备案对象均进行登记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报备案对象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备案专项档案。

  备案核查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办理低保的,在审核、审批低保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按规定程序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登记。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备案对象100%入户核查、严格管理。

  《通知》规定,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不如实、主动申报本人或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的,经查实由县级民政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根据其错误情节严重程度、后果及态度,严格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