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去年受理5000件政府信息公开案

13.09.2014  04:14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十大典型案例。去年,全国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达5000件。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较为集中。

  10起典型案例中,9起由法院判决被诉机关按程序重新作出答复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驳回的是一起向公安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请求。

  案例中,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

  同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相关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该案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后,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分析,此案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

   观点

   应为不予公开的信息设立“清单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我国于2007年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二条明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007年4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公开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理念。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向北青报记者表示,从当前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对于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等概念的界定仍比较“原则化”。“过于原则化的定义,会导致‘秘密’泛滥。实践中,一些政府机关便会以‘涉及国家机密’的理由来拒绝公开有关信息。

  王锡锌认为,对于不公开的情形应明确标示,通过类似于“权力清单”的方式将不公开的情形按照“类别”进行列举。“按国际惯例,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立法的方式,用相对具体化的模式列举不予公开的情形。此外,这个清单可以是动态的,根据国家利益的需要进行调整,比如美国在‘9·11’事件之后,出于国家安全需要便调整了不予公开的信息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