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发明人因伪造证据被罚10万元

26.04.2016  09:38

其与第三人公司还因这个不诚信行为,被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新快报讯 记者黄琼 通讯员潘玲娜报道因与股东发生纠纷,私自将自己持有出资的专利技术转让他人,并伪造落款倒签合同以规避违约责任……昨日,广东高院对这起返还专利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其中对其伪造证据的香港发明人黎莲威判处罚金10万元,与其“勾结”的第三人公司安业环球有限公司(简称“安业公司”)也被判处罚金50万元。据悉,这是广东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首次对伪造证据行为判处罚金。

水或汽管连接装置”是用于方便管件接头的一项专利技术,发明人是香港居民黎莲威。2009年8月,原股东黎莲威、陈某将涉案专利权注入原告一插得公司(下简称原告公司),作为公司增资扩股的资产。同时,新股东陈某、何某、宋某三人总出资款920万元认购获得原告公司40%股权,融资进入后,注册资本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

但在经营过程中,两派股东发生矛盾,原告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黎莲威与安业公司恶意串通,私自将涉案专利转给蔡某持有。2011年11月,公安机关以黎莲威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立案侦查,2012年5月,原告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黎莲威、蔡某返还涉案专利权。被告黎莲威、第三人公司辩称:根据原告与第三人公司签订的《专利转让协议》,原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故被告依约将涉案专利转回给第三人公司(由蔡某代持)。

承办合议庭在办案中发现,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关联,以及在专利转让过程中有不合逻辑的疑问之处。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合意形成过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等方面来看,都不符合常理。

争端始发,原告先后报警、登报声明、提起两起诉讼、坚持要求鉴定;但被告取走公司财物、印章,被刑事立案侦查,之后在一、二审庭审中坚持认为《专利转让协议》客观真实,并同意对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然而,司法鉴定显示,《专利转让协议》中原告某公司印章的形成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期间,而非落款时间2009年8月6日,而2011年10月至11月正是黎莲威拿走公司印章(两派股东发生矛盾)期间。

鉴定结果出来后,被告黎莲威申请撤诉,其代理律师随后函告广东高院“当事人无法就转让协议涉嫌伪造的相关事实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终止对其委托代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黎莲威以虚构的专利转让协议为基础转走原属于原告某公司专利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蔡某作为第三人公司的指定代持人,负有向原告某公司返还涉案专利权的义务。最终,法院裁定不准许上诉人黎莲威、蔡某撤回上诉。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对黎莲威和第三人公司判处罚金,将二者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函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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