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今年1月起再次提高低保标准近期将补发1-4月份调整标准差额

07.05.2015  22:29
  根据中山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市民政局、财政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从1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533元提高到579元,增幅为8.6%。这是自1997年中山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的第9次提标。 
  这次提标意味着,与低保家庭相对应的低收入家庭也发生变化。其界定标准相应调整为家庭户月人均收入高于579元,低于629元(含629元)的家庭。此外,低保对象中城镇“三无人员”、“双老”低保家庭、长期患重大疾病的低保家庭成员、未成年人、单亲家庭人员等分类救助项目每月按新标准116元/人增发分类救助资金。 
  中山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始建于1997年,其标准逐步提高,并建立了有效的自然增长机制。即按上一年度的居民收入水平增幅,每年对低保标准进行调整。据悉,今年1-4月,全市按原低保标准533元发放低保金1375万元。《通知》要求各镇区抓紧制订资金发放计划,争取尽快按新标准发放低保金,并补发1-4月调整标准差额。 
  解读: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的城乡居民进行差额救助。经调高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579元,如某三口之家月人均收入为400元,即每人每月可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为579元-400元=179元,家庭合共每月可领179元×3人=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