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组合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如何解决担保问题?

11.05.2017  08:32

自“连线公积金”栏目设立以来,得到了广大读者的欢迎,不断有读者来信,提出自己想了解的住房公积金问题。本期,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中心”)继续携手《南方日报·清远观察》,为市民和中心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如果你对住房公积金有任何疑问,或想进一步了解住房公积金知识,欢迎将你的问题发送到[email protected](注明“连线公积金”),记者为你连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你来提问,我们跑腿,帮你解答。

◆在住房组合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情况下,如何解决贷款的担保问题?

中心回应:住房组合贷款担保采用借款人将所购住房按贷款比例分别抵押给管理中心和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托银行,并办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这样,在保证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资金安全的同时,对于借款人来说,既方便又实惠。

◆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住房贷款首期?

中心回应: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一次性提取账户金额,但不能超过首期金额。次年再申请提取时,则只可提取上一年度供楼贷款的总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那么,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呢?

中心回应: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与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名处于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关系人,如果是房地产权证上有共同名字的,按照房屋财产比例来计算提取公积金;如果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有共同名字的,供楼存折是谁的名则可提谁的,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公积金贷款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公积金住房贷款由谁偿还?

中心回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后,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配偶、子女和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果借款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其遗产,同时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如借款人无继承人、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或者全部继承人均声明放弃继承权的,可由保险公司暂时承担连带责任,待抵押资产处置后还清剩余部分资产。如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暂时无生活来源,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市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人,由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或接受遗赠后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不继续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直至还清全部本息。

戚莹莹 李琳琳

编辑: 李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