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验式处罚”不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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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警8月4日晚开展按规定使用灯光的专项整治行动,乱用远光灯的车主将面临罚款300元扣1分的处罚。交警现场还让司机下车感受被自己车的远光灯照射后的感觉,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此举引发网友争议。
远光灯会使被照射的驾驶人和行人出现视觉盲区,容易引发误操作乃至严重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深圳市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对机动车灯光使用特别是远光灯使用,有着严格规定。尽管如此,乱用远光灯仍长期较普遍存在。一些新手司机的这类操作与不熟悉交通法规有关。更多情况下,驾驶人清楚其危害,但代价的承担者是他人,乱用远光灯可以带来开“怄气车”、“斗气车”、“霸气车”时的病态愉悦,被查获几率和处罚成本还都很低,没有多大意愿去调整这种行为。
深圳交警此次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让乱用远光灯的驾驶人亲自感受被远光灯照射。同时,又不能造成违法违规行为人视力受损的形同体罚的后果。这种“体验式处罚”会发挥重申交通安全法规、安全驾驶操作要求的作用,却不足以改变驾驶人在灯光使用时的利弊权衡。
前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违反要求使用远光灯处以300元罚款,《规定》则给予扣罚1分的处罚。如果从各类违法违规操作的潜在危害来看,乱用远光灯并不亚于一般的超载和酒驾,更高于“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等操作。要遏制远光灯乱用现象,应当从立法上作出必要调整。加大这方面的处罚力度,要避免一罚(款)了事。事实上,对许多爱开“斗气车”、“霸王车”的驾驶人开出罚款罚单,并不能阻遏其乱用远光灯等道路交通违法操作习惯。应首选强制驾驶人接受时限更长的安全教育和社会服务,并承担因乱用远光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 郑渝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