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佛冈一男子对妻子实施严重家暴 获刑14个月
南方日报讯 (记者/程浩 通讯员/ 潘丽芳)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宗家庭暴力刑事案件,被告人大明(化名)因婚姻纠纷对妻子实施严重家暴,其伤害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大明与其妻子阿秀原(化名)是初中同学,后来恋爱一年多便结婚,婚后生了两个儿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阿秀发现大明经常有通宵饮酒、情绪失控、摔打东西等恶习,有时候怎么劝也劝不了,还经常为此吵闹,阿秀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7年3月22日下午,阿秀来到和大明一起经营的手机店里谈离婚的事情,得知阿秀已经去法院起诉离婚,深受刺激的大明,突然情绪失控,先是在店里找来不粘锅拍打阿秀,后又拿起热水壶、暖水瓶并将里面刚刚烧好的开水泼向阿秀的头、面等部位,导致阿秀身体多处烫伤。经鉴定,阿秀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大明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庭上,大明对其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认罪。
佛冈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明未能理智处理夫妻关系问题,采用泼热开水的手段故意伤害其妻子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大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是因婚姻纠纷引发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由于被告人大明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佛冈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大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此外,在阿秀提起的离婚民事诉讼中,法院一审判决准许阿秀和大明离婚,并判决大明赔偿故意伤害行为造成阿秀受伤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