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水果营行案一审宣判 负责人被判缓刑罚金八万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刘艺明
记者昨日从相关途径了解到,佛山“水果营行”案近日在南海区一审宣判。南海法院以非法吸存罪,判处水果营行佛山地区负责人周志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法院轻判周志林的依据为其如实供述、自身也投资了水果营行项目、曾经主动报案等。而有部分受害人则在一审判决后向检察机关递交了抗诉申请。
资料图片案情:约定“小目标” 自筹一亿佛山开分店
2015年底,全国多家“水果营行”门店因为资金链断裂倒闭,而佛山14家“水果营行”也在同一天集体关门,大批在该店充值了数千上万元的市民追讨无门。出生于1969年2月的周志林,正是水果营行佛山地区的负责人以及佛山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据指控,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2月,周志林在上某商学院举办的商业课期间,与深圳市爱果益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伍慧(另案处理)相识。周志林与伍慧交谈后,了解到水果营行经营模式、商业模式及利润提成等情况,并与伍慧的公司签署协议,其中包括周志林需利用自筹资金分期投资一亿元在佛山开设分店,周志林每月享有所投款项3%作为回报等。
2015年2月至11月间,周志林指使其国电公司的员工周某,通过微信群发等方式,公开宣传介绍水果营行的投资与分红模式,并以投资入股为名向公众吸收资金。后来,周志林通过其妻子私人账户,多次收取聂某、卢某等七名被害人共计540万元转款。同年3月至10月间,周志林通过该账户将投资回报分发至各被害人账户。
案发:极速扩张后一夜倾倒 投资者血本无归
“前期做的第一步是先以卖水果的形式铺开网店,树立品牌口碑,然后转型生鲜产品,最后公司上市。”周志林了解到的水果营行的经营模式是这样的。
2015年2月,佛山第一家水果营行——丽雅苑店正式开张。一直到2015年底出事前,佛山一共有14家水果营店。周志林称,这14家水果营店一共有投资款1200万元。而由于第一批投资的收益比较稳定,以至于他在筹划第二批店铺时,有些甚至他连电话号码也没有的人,单凭双方在微信群联系,就给他划了30万元。
2015年12月,因受“资金链断裂老板跑路”“门店要关门”等消息的影响,广东、广西等多地均曝出“水果营行”门店关门的消息。同月15日,广州一家“水果营行”遭到了会员疯狂抢购。次日,佛山全市所有“水果营行”集体关门。
如此一来,之前所有投资者的投入便血本无归。受害人杜小姐说,她先后投进了水果营行290万元,并且买下了75万元的原始股,结果至案发时,仅收回款项十余万元。
2016年5月9日,南海警方在桂城将周志林抓获。
判决:如实供述主动报案 从轻判处缓刑
法庭上,周志林对于他向多人非法吸收存款投资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自己不是水果营行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只是投资人;他没有向社会公众宣传水果营行项目,吸收投资款的对象只是朋友,而非不特定的公众。他当庭声称,自己才是最大的受害者,划入深圳水果营行指定的账户上的1200万元,其中有430万元是他个人的投资。
南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志林使用自有资金向伍慧等人转款投资水果营行项目,并在佛山地区作为唯一投资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项目,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显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把吸收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转账给伍慧进行投资,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鉴于周志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吸收存款的来源、去向、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周志林除向他人吸存投资外,自身也投资了该项目,且投资较大,另其收到吸存款后均是打入上家银行账户内,收到上家分红款后也按时转给受害人,上家案发后周志林亦主动报案,因此对周志林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南海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志林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继续追缴周志林违法所得502万余元等,予以发还被害人等。
一审判决后,多名受害人于8月14日向南海区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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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上辩解
他不是水果营行佛山分公司的负责人,只是投资人;
没有向社会公众宣传水果营行项目,吸收投资款的对象只是朋友,而非不特定的公众;
划入深圳水果营行指定的账户上的1200万元,其中有430万元是其个人的投资。
法庭意见
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显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把吸收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
对周志林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自身投资了该项目,且投资较大,另其收到吸存款后均是打入上家银行账户内,收到上家分红款后也按时转给受害人,上家案发后他主动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