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奇互联网保险靠不靠谱 9元“吃货险”胃炎赔千元

07.05.2018  22:12
新奇互联网保险靠不靠谱 9元“吃货险”胃炎赔千元 - 新浪广东
来源: n.sinaimg.cn

  怕自己吃坏肚子、怕“熊孩子”弄坏商场物品、怕手机屏幕不小心摔碎?也许保险公司早就替你想到了。

  如今,诸如“吃货险”“熊孩子险”“手机碎屏险”等新奇互联网保险产品吸引着越来越多消费者的眼球。这些新型保险到底靠不靠谱?保险公司是如何设计出这些产品的?选购互联网保险时又要注意些什么?

  互联网+保险:  满足用户个性需求

  “还记得那些年因贪吃而遭的罪吗?那为何不投保一份吃货险,让自己吃得更有保障呢?”记者在淘宝保险的一家店铺里看到,购买这份吃货险保费仅需9元,此后的一年中,如果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和门诊最高可赔付1000元。

  像“吃货险”一样让人想不到的互联网创新保险不在少数,这些保费低、保障期限短、趣味性强的特色保险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保险线上消费。其中,0.9元就能投保的“偶尔受个小伤险”,保障期为1到3个月任选,期间意外受伤最多有2000元的赔付。购买这款保险的“January5”说:“花小钱买个安心。”还有花8元保一整年的“熊孩子险”,未满17岁的儿童打碎商场花瓶或者学校玻璃都能获赔。

  不难看出,互联网保险在传统的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中拓展出了更多的应用场景,比如保障被宠物伤害所造成的医疗费用的“汪星保”、为“手滑党”推出的“手机碎屏险”、针对整形意外伤害的“貌美如花险”。相较于传统保险,这些基于特定场景开发的互联网保险满足了用户短期的个性化的细分保险需求。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陈劲表示,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格局,互联网经济的核心要义在于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市场亦是如此。正是这些海量、小额、碎片化的保单,大大降低了保险的门槛,也培育了年轻一代购买保险的新消费习惯。

  场景创新型保险:

  既是风口也存风险

  依托于互联网保险对部分标准化传统保险的快速替代和场景创新型产品带来的增量市场,互联网保险创新业务保持高速增长。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互联网保险签单件数124.91亿件,增长102.60%,其中意外险15.92亿件,增长539.26%;责任保险10.32亿件,增长438.25%。正是看中了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前景,阿里、腾讯、百度、京东等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巨头竞相在该领域布局。

  陈劲认为,随着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的推进,科技的力量开始重塑保险价值链的产品设计、定价、销售、理赔等环节。以产品设计为例,互联网保险公司从电商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旅行等场景切入获客,收集、处理、分析各个生态中的用户数据,使得很多风险从不可保变得可保。比如,依托用户退货频率等数据,提供网购退运险;通过分析航班动态、出行频率、天气情况等数据,提供航班延误险。

  “在产品定价环节,车联网、无人机、可穿戴设备的兴起和大数据技术相结合,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把握用户需求及风险情况,实现‘千人千面’的动态定价。”陈劲说。

  据新华社电

  互联网保险知多D

  去年,互联网保险签单件数124.91亿件,增长102.60%。

  其中意外险15.92亿件,增长539.26%;责任保险10.32亿件,增长438.25%。

  新奇百出的互联网保险

  花8元保一整年的“熊孩子险”,未满17岁的儿童打碎商场花瓶或学校玻璃都能获赔。

  “吃货险”保费仅需9元,此后的一年中,如果因急性肠胃炎住院和门诊最高可赔付1000元。

  个性化定制化智能化

  在产品定价环节,借助车联网、无人机、可穿戴设备、大数据技术等,可实现“千人千面”动态定价。比如在车险领域,根据车主的行为习惯、车辆安全系数等多维度因子,实现精准的“一车一价”。

  是创新还是忽悠?还需加强监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布风险提示称,“吸睛”产品可能暗藏误导。有保险机构为片面追求关注度和销售量,推出所谓的“吸睛”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的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等问题,涉嫌误导消费者。

  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保险中心客座研究员王永华表示,如果是保险产品,首要的是保险。有的机构以互助为名,表面是保险,实际做的是拉人头的集资业务。有的“奇葩险”因为其场景特殊,所以在理赔方面有可能出现较多争议,保险公司也可能会极力扩大销售量,却忽视理赔。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夏学民认为,互联网保险因其灵活机动、发行销售成本低等诸多优点,很多机构,甚至是不具备经营保险业务资质的机构开始“打擦边球”,推出了许多千奇百怪的所谓互联网保险产品,有的甚至直接违反了国家关于保险的监管规则。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曹兴权表示,保险法规定了产品开发的审批与备案机制,对于不符合保险原理的所谓“创新”,政府层面应通过严格执行加以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