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保障律师执业权是法治内在要求
保障律师执业权是法治内在要求
杨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昨天全文发布。《规定》共49个条文,详细明确了律师执业各个环节的权利,强调司法机关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依法治国内在 需要律师参与
近年来,有关律师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新闻 屡屡见诸报端,阅卷难、取证难、会见难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律师,个别地方甚至发生随意拘捕律师,司法机关利用权力打击报复律师的现象。
这种现象的长期存在,有其深厚的土壤。一方面,在中国长期的文化传统中,律师被赋予了“讼棍”的负面形象,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和开脱罪责,因此,不少人对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很不“感冒”。例如,当年在重庆“打黑”案中为“黑社会头目”黎强辩护的著名刑法学专家赵长青,网络上对他就是一片辱骂和“喊杀”之声。
另一方面,则是部分公安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形成的固有思维和司法惯性使然。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律师介入自己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案件,提出一些不同的证据和法律观点时,是同司法机关作对,是替违法犯罪分子开脱罪责。他们千方百计使用自身掌握的权力,给律师的正常执业活动使绊子,制造各种障碍,使得律师执业举步维艰,甚至于自身的人身安全也受到威胁。
律师执业难和合法权益受到无端侵犯的现象,与依法治国是背道而驰的。“依法治国”已经明确为我国的治国方略,法治的要旨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这种人权的保障不仅在于一般公民,也体现在于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障。律师为违法犯罪人员辩护,就是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广义上讲,律师为违法犯罪人员辩护,也是维护所有人的人权,因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都可能需要律师为自己维权。在刑事诉讼中,只有控方和审判方而不允许律师参与的诉讼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因为只有律师的介入才能做到“兼听则明”,才能使法庭不会成为公权力单方恣意定罪的舞台。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这些充分说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是推进依法治国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律师权利保障的“里程碑”
最高法院等五机关《规定》的出台,正是处在依法治国方略向纵深推进的大背景下,并且此次《规定》的条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亮点,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作用,促进律师事业发展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广度前所未有,具有全面性。以往,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有过规定,比如《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重点并不在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于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片面性。而《规定》不仅将散布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行了搜集整理,而且将相关司法解释、各个部委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中有关保障律师权利的规定进行有效整合,涉及律师会见、阅卷、取证、庭审辩护等方方面面,称得上一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大宪章”。
《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深度前所未有,具有细致性。《规定》契合了现实中律师执业存在的种种问题,避免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寻找借口来侵犯律师权利。一方面,针对法律中有规定但并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完善。例如,对于律师会见,法律虽然有规定,但实践中,有侦查机关以需要提审为由妨碍律师会见,《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明确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侦查工作相协调。”另一方面,针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地方进行了完善。比如,为防范法官随意开庭来剥夺律师的出庭权利,《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
《规定》为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提供了救济渠道,具有可操作性。以往,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往往状告无门,各个机关都有权力管但各个机关都不去管。此次《规定》建立了四项机制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一是投诉机制,即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二是申诉控告机制,即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即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
律师自律有利执业权保障
随着《规定》的出台,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将有长足的进步,律师的发展也将迎来一个春天。但是,“罗马城不是一天建成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要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仍然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首先,一些公众特别是司法人员对于律师职责,对于律师执业权利观念必须转变。行动的转变有赖于思维观念的转变,如果司法人员头脑中仍然认为律师是势不两立的“对手”,那么,他们就可能想方设法地规避对他们不利的条款,再好的规定,在他们手中也是一张废纸。因此,要通过长期的法治教育和宣传,促进人们观念的转变。
其次,对于《规定》中为律师执业权利提供的救济渠道,有进一步建立制度落实的必要。例如,公检法等部门应明确接受律师投诉的部门和处理程序,让律师投诉有章可循,否则,律师的投诉仍然可能被有关部门推诿搪塞,最后不了了之。
此外,要让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律师自身加强自律也是十分有必要。一些律师违反规定,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指使证人改变证言,一些律师采取过激的手段甚至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来表达自身诉求。这些行为无不严重影响了律师的形象,客观上为一些司法人员妨碍律师执业甚至侵害律师权利提供了口实。因此,律师必须加强自律,才能为自身执业权利争取到最充分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