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法律: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
■ 王道勇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治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法治的伟力源于人们的真诚信仰。只有让人们对法律日益敬畏,坚持和信仰法律,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的地位才能不断得到夯实。
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维护权利主要是靠越级上访、缠访、群访,靠托关系、找门路,甚至要靠以聚众闹事来强相威逼等,那就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可能在社会上形成依法行事的良好氛围。在形成信仰法律的社会氛围方面,社会治理需要柔性维稳与隐性维稳的全力扶助。一方面,要通过民生立法进行柔性维稳。在立法中着重关注收入分配、住房、教育、医疗制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农村土地征占、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这些法律能让人们切身感受到法律执行所带来的收益,开始愿意亲近法律并喜爱法律。另一方面,要通过道德建设进行隐性维稳。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个人的行为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自利走向自为,需要社会层面的正向引导。各种大众化的宣传教育形式,可以逐步在人们中间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在潜移默化中让人们逐步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所得到的就是合理合法的结果。
让人们形成现代的法律意识。其实,无论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美英法系国家还是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国民对本国到底有多少法律、具体法律都有哪些内容、如何操作等都是一知半解。西方国家数百年来所形成的法治传统并不是把所有国民造就成为法律专家,而是让所有国民长期在法治环境之下,在意识层面甚至是潜意识层面形成“有事找法律”“有事找律师”“法律判决是最后决断”等法律意识。未来,我国也要让人们形成一些类似的法律意识。其中对社会治理意义最重要的就是,让人民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意识,即任何人都有自由,但个体自由的实现以相对的义务存在为前提。日本法律就明确规定,如有妨碍官厅事务、交通秩序、夜间安静、携带枪支、凶器和其他危险物的,可取消游行。另外,让人们形成现代的法律意识,还要求人们必须放弃“法不责众”的群氓心态,认识到一切社会行为无论是群体性的还是个体性的,只要违反法律,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譬如:在2011年英国伦敦“8·6”骚乱中,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伦敦警方依法逮捕了3000多人,把1566人送上了审判席;同年在美国爆发的“占领华尔街”运动中,美国警方在10月1日一天即以妨碍交通为由在纽约和芝加哥依法逮捕近1000人,但英国和美国国内老百姓对法院和警察的这种大规模执法行为并没有太大的异议,人们更多关注的是执法过程中执法者是否有违法行为。
通过群众参与来保障人们持续信仰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定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要保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要在权力行使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民的参与性。只有了解了治理的运作过程和其他相关的治理信息,人们的权利才能得到体现,否则两眼一抹黑,就无法进行权利的保护,认清义务的边界。同时,只有充分地、合法地利用选举、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平面媒体和互联网等等途径和形式,人们才能真正参与社会治理决策全过程,从而感受到自己对国家、对社会、对所在的工作与生活共同体的权利与责任。若再加上表达权的保护和监督权的行使等的配合,人们的各种社会合作行为就会不断结成硕果,从而促使人们更加笃信法律。
《荀子·君道》曰:“明分职,序事业,材技官能,莫不治理,则公道达而私门塞矣,公义明而私事息矣。”要实现社会治理的这一美好愿景,必须让信仰法律这一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石更加牢固。只有所有人都信仰法律,每个中国人才会真正享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整个社会也才会稳定并走向团结与和谐。(摘自《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