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法院为辖区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南方日报讯(记者/李文才 通讯员/陈 严)近日,信宜法院的北界人民法庭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促使被告在判后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辖区的社会稳定,收到了良好的工作效果。
信宜人周某夫妇于2012年6月,与信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镇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担保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用于周家的房屋翻新,借款期限3年(2012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按月交息,月利率为9.3333‰,贷款利率按年度调整,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周某的朋友林某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作连带责任担保。上述借款逾期后,周某夫妇在偿还了借款本金715.61元后,就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尚欠借款本金49284.39元及利息。经信用社多次追索均无果,双方因而引起纠纷。今年5月,信用社一纸诉状,以周某夫妇和林某作为被告,诉至信宜法院北界法庭,请求判令周某夫妇和林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9284.39元及利息。
北界法庭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为有效合同。被告周某夫妇在借款后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而被告林某在《担保借款合同》中“担保人”栏签名,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所以法院应对信用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周某夫妇限期偿还借款本金49284.39元及利息给原告信用社;被告林某对还本付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界法庭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在对细致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曾多次通过电话联络的方式与三被告人进行联系,释法明理,阐明利弊,最终促使三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案结事了。
近年来,信宜法院始终坚持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思想,在审理、执行金融欠款案件中,严把案件事实关和法律关,并在诉讼程序中实行快受理、快审结、快执结,从而确保了金融欠款案件审理工作的合法、有序进行。该院去年至今年5月对为辖区金融机构追回涉案本息4000多万元,切实维护了诚信、有序的金融秩序,并为辖区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 谢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