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信访条例位阶较低 规范范围较窄
新华网北京5月13日电(记者 袁晗)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修订实施已有十年,其实施贯彻情况如何?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出了哪些举措?有的网友认为信访就是“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最后还是哪里来哪里去”,怎样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给予规范? 2015年5月13日10时,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张恩玺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新华访谈》联合专访,介绍《信访条例》修订实施十年来的主要成效和当前面临的形势。他表示《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有这样几个标志:一是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各地各部门建立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工作平台,群众无论是写信、上网还是当面提出诉求,都比较方便。
记者: 刚才您谈到,国务院《信访条例》1995年颁布至今已20年,2005年修订实施至今也已经整整10个年头。您能否介绍一下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和效果
张恩玺: 总的来看,《信访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是好的,有这样几个标志:一是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各地各部门建立了“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工作平台,群众无论是写信、上网还是当面提出诉求,都比较方便。二是信访工作责任得到有效强化。进一步明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属地和属事的责任进一步清晰,领导和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形成了“谁惹的事谁解决,解决不好要追究”的局面。三是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这些年,信访事项从登记、接谈、转送、交办、督查督办、复查复核、办理结果查询等环节进一步规范,形成了与《信访条例》衔接配套的运行机制。四是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仅省(区、市)一级就出台了信访规范性文件1500多件,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备的信访工作法规制度体系。
但是,《信访条例》在贯彻实施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是《信访条例》执行不到位、信访事项程序性办理规定执行不严格、实体性办理质量不高等。另一方面是《信访条例》自身还存在法律位阶较低,规范范围较窄,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在不断改进中。
记者: 我理解,信访就是群众遇到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希望能够解决。那么,《信访条例》中有哪些机制和规定,为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提供保障?
张恩玺: 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有这样两个方面:一个是,信访问题该由谁来解决?《信访条例》规定的很明确,群众不管到哪一级反映诉求,都要由有权处理的那个地方、那个部门来解决,而且除了国家政策性的问题外,大部分是由属地属事的基层单位来解决,换句话说,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信访部门是代表党委政府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汇集社情民意、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地方和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化解信访矛盾的一个工作部门。
另一个是,“信访问题应如何解决”?具体可以分四种情况:一是诉求合理的都应当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二是诉求部分合理的,有多少合理部分就依法按政策解决多少,不合理部分也要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法律解释工作。
三是诉求无理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让群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决不能突破法律政策底线无原则地解决,否则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四是生活确有困难的,要进行帮扶救助。近年来,全国县级以上地方和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当年新发生的信访问题绝大部分能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