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下限由30%调高至70%
南方日报讯 (记者/洪奕宜 实习生/温存 通讯员/任宣)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为提高科技人员完成和转化职务创新成果的积极性,草案修改稿将奖励和报酬比例下限调高至70%,也就是说,职务创新成果被高校、科研机构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就算事先未约定奖励和报酬数额的,科研人员也将从该成果转让收入中获得至少七成的奖励比例。
草案修改稿规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将职务创新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该项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利用职务创新成果作价投资的,应当从该项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比例;将职务创新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转化该项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据悉,现行条例规定高校、科研机构职务创新成果转化奖励比例应当不低于30%,本次修改大幅调高奖励比例至不低于70%。对此,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纷纷表示赞同,认为此项修改将进一步提升科技人员创新的积极性和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助力创新成果转化,对广东创新驱动战略将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为保证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专款专用,同时给予项目承担者一定的自主性,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一款规定:“财政性自主创新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承担者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报项目立项部门批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小川对该表述提出质疑:“哪些调整属于‘重大调整’?谁来为调整的重大性作出判断?”她认为,在该表述上仍需多加斟酌,最好能给予更为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