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年利率超24% 不受司法保护
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定义了民间借贷,并将“网络贷款平台”,即人们常说的“P2P平台”中的相关问题列入其中,并设定了网贷的非法边界。该司法解释将从9月1日起施行。
突破
网络借贷有了法律规范
8月6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定义了民间借贷涵盖的范畴,以及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等。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军说,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P2P平台”中的相关问题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列入审判指导意见之中,说明在国家最高司法层面已开始关注并试图在审判的层面上规范网络借贷这个新生事物。
“虽然《规定》的出台并不能马上解决当前P2P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但这仍然是一个值得P2P行业重点关注的大事,含有P2P平台内容的《规定》出台的本身或多或少地表述了国家政策未来的某些趋势,其积极的导向性值得行业期待。”曹军表示。
融360理财分析师张懿望认为,之前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信用形式长期存在,但官方并没有对它的合法性进行规范。现在《规定》给了民间借贷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也就意味着“你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个人跟企业可以不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的借贷。但是你们在身份上跟传统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
“该司法解释对平台建设及投资者保护来说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规范行业的发展,对于正规经营的P2P平台构成较大利好。”民贷天下CEO刘军对记者表示。
维权
注意保留网贷平台“承诺担保”证据
记者看到,《规定》对于网络借贷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有明确规定。《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曹军分析指出,依据《规定》,网络借贷平台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定位没有任何新的变化,“P2P平台”仍然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对于P2P平台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这一规定表示如果P2P网贷平台仅仅做信息中介,将不承担担保责任。而如果P2P网贷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多数平台提供的是第三方担保,应该由第三方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这对于不少对外鼓吹平台担保,但实质上却不想承担任何责任的平台形成了有利约束,有利于整顿目前行业内的乱象,尤其是当投资人面对那些跑路、提现困难等平台时,有了法律依据保障自身权益,维权之路将不再那么艰辛。对于平台而言,正规经营,提高平台自身风控措施,将显得格外重要。”民贷天下CEO刘军表示。
张懿望称,《规定》实施后,投资人投资网贷时要看清楚平台是否担责,否则利益受损后将无法维权。“更重要的一点,你在投资的时候,如果这个平台在网站上公开承诺或宣称为你的钱提供本息担保,记得一定要留下记录。”张懿望表示,《规定》也对目前随意的民间借贷提了个醒,将来如果发生了纠纷,当时必须要签订过正式合同,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了合同法院才会受理纠纷。
新规
最高利率由“四倍”改为不超24%
在利率方面,《规定》也对原来的法律保护利率进行了重新定义。《规定》中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将原来最高的受司法保护的“四倍”的规定统一修改成了“不超过年利率24%”,且该24%包含了逾期利率、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规定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及“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如何处理的规则。
《规定》第三十一条则规定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之后,在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已付利息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此外,《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民间借贷中,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都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资质好的A从银行借到钱,然后再以高于银行的利率借给B人,这种行为是不允许的。此外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钱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还借给借款人的,也不允许的。”张懿望进一步分析指出。
融360也提醒借贷双方,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要看清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几个,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黄倩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