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别人有担保也不一定安全

15.12.2014  14:23

  借款给别人时有人做担保就能高枕无忧吗?答案是不一定。笔者了解到,梅州法院近期审理了不少此类案件,由于债权人怠于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一些经济活动中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2012年1月19日,张某借给朋友凌某2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双方在借条中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3月17日,王某作为凌某借款的担保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亦未约定担保人王某的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担保期限。当天张某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将2万元现金交给了凌某。 约定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向凌某催要借款均未果。2013年12月,张某开始要求王某承担担保责任,但遭到拒绝。张某今年3月将凌某和王某一起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凌某偿还借款,并由王某负担保责任。

  日前平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向张某借款2万元,有凌某、王某签名的借条为凭,借款事实予以认定,凌某应向张某偿还借款。但对于担保人王某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这一法律问题,办案法官解释,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张某与王某未约定担保期限,张某未在其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王某可免除保证责任。

  笔者了解到,我国《担保法》在允许债权人与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自由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同时规定了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诉讼期间。对于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其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否则,若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的担保权利即可免除。这就要求债权人必须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认保证责任。

(黄义涛 孙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