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入狱债务要妻偿?法院认定妻子无需赔偿
丈夫入狱债务要妻偿?法院认定妻子无需赔偿
来源:广佛都市报
以可帮忙买到村民公寓为由,阿玉的丈夫诈骗200多万元被判入狱。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阿玉作为被告的妻子是否也要为这笔“债务”买单呢?5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该院最终判决认定案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阿玉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2年,家住禅城的阿玉与比她小1岁的谭某结婚。2008年,谭某所住的禅环市朝东村大塘村开始兴建农民公寓,谭某趁机起了捞一笔的心思。
法院查明,2008年至2012年,谭某在明知农民公寓不对外出售的情况下,仍向外散布可以帮非本经济合作社成员购买农民公寓的虚假信息,并制作虚假的房屋购房合同,使用两枚假公章,冒用“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民委员会”、“禅城区祖庙街道朝东村大塘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名义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先后骗取了10多人合共251.5万元。谭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个人交纳租金和个人开销。
禅城区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
事发后,经受害者多次催促,谭某归还了部分人的部分款项,其家属也代其退还了部分款项,但仍有多人的款项并未退还,其中就包括霍某的14.8万元。今年1月,霍某将谭某和阿玉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返还购房款1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阿玉从谭某所诈骗的款项中获益,因此该债务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阿玉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谭某赔偿霍某损失14.8万元及利息,阿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阿玉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审理认为,案涉债务是谭某诈骗他人而产生,属侵权之债,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依法应由谭某个人承担。佛山中院还认为,霍某无证据证实阿玉明知谭某有诈骗所得而分享其利益,故阿玉对案涉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