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粤卫函〔2016〕98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委直属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以下简称《通知》,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谈判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按照《通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6〕515号)要求,我省将适时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第三方平台)将国家谈判药品品种和价格(含配送费,见附件2)新增挂网,实施直接挂网采购。各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和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将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省第三方平台按照国家谈判的价格直接采购相关品种。国家谈判药品价格执行周期从直接挂网采购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二、完善配送结算服务
国家谈判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并做好供应保障,按期配送到位。鼓励医疗机构直接与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结算,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有关票据要于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上传省第三方平台备查。
三、做好医保政策衔接
各市医保管理部门对已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要认真进行测算,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负担。要进一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加强对医疗机构诊疗、用药行为的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四、其他事项
对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实施前尚未执行完毕的采购合同及尚未销售完毕的药品,原则上按国家谈判药品价格执行,交易各方也可自行协商处理。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采购国家谈判药品的相关数据,我省将在相关考核中暂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各地要加强药品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要做好患者的沟通解释工作,加强宣传引导,确保有关工作顺利实施。
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联系人:张慧丹,联系电话:020-83848848。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处联系人:汪欢,联系电话:020-83182441。
附件: 1.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
2.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广 东 省 工 商 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