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外来工嫌偷得太少 连续两晚留字条勒索

17.11.2015  13:18
年轻男子连续3天晚上盗窃同一家店铺,因盗得财物价值极低,他又留下字条勒索店主5000元。

  年轻男子连续3天晚上盗窃同一家店铺,因盗得财物价值极低,他又留下字条勒索店主5000元。近日,犯下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刘某,被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刘某今年21岁,江西人,在顺德白天打工,夜晚却并不安分,他盯上了北滘的一家陶瓷店,并多次下手。今年4月17日、18日、19日的凌晨,他独自一人翻过这家位于105国道北滘段的陶瓷店围墙,入内实施盗窃三次,盗得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6元。

  由于盗得的财物价值不大,他分别于4月17日和18日的凌晨作案后,写纸条放在该陶瓷店办公室内,冒名“明哥”向店主何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000元。

  此外,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还发现了刘某的放火行为。第3次盗窃后,因不满店主对店内办公室加固了门锁,从而增加其入内盗窃的难度,且没有按照此前其留下纸条的要求,在店内放下人民币5000元,就在办公室内放火,想烧掉里面的办公台教训一下店主,后造成整间办公室及里面的财物空调、电视机、办公台被烧毁。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敲诈勒索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故意纵火焚烧他人店铺的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刘某对关于其犯盗窃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无异议,但却翻供称他没有实施放火行为,不构成放火罪,这与他此前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说法截然不同。

  对此法官分析认为,因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放火仅有刘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单一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可补强作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确切证明刘某的放火行为。

  近日,法院判处刘某犯下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