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朝晖:剥夺监护权,难解留守困局
储朝晖
毕节四个孩子自杀的悲剧牵动人心。有不少网友在心痛的同时提出,中国能不能也实行类似美国那样,对未成年人父母实行严格监护干预的制度呢?
美国父母对孩子的照护权及监护权弹性浮动,一切以孩子的最高利益为原则。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必须24小时都处在直接监护下,否则监护人就有可能犯“忽视儿童罪”。任何人见到儿童被忽视而不举报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美国人特别喜欢管“邻居家的闲事”。接到举报的儿童福利工作者经核实后如发现确有儿童遭虐待或忽视的情况,儿童保护机构或法院会评估案件,决定采取何种干预措施。根据案情轻重,干预措施可以是志愿性的协助或服务,也可以是法庭强制性的监管措施,甚至中止父母的监护权。
在这方面,我国监护干预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还不够健全。我国现行的法律明文规定可以适时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但法规条文比较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没有确定父母的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实施制度惩罚时的力度也不够。
但是,对六千万中国留守儿童来说,美国式的监护干预制度可能还无法简单套用。实际需要强制转移监护权的中国孩子在留守儿童中比例很小。大部分父母不是不愿履行监护责任,而是为了维持生计,一定要到外地去务工,导致监护能力不足;或者是父母受到传统观念影响,监护责任意识不强。解决办法应与之对应,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14岁以下儿童必须有父母(至少一方)有效陪伴监护。
如果法律剥夺了父母的监护权,那么由谁来继续监护呢?这需要有一个完善的体系支撑,美国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是将儿童寄养在其他家庭,或者把儿童送到社会福利机构。这就要求整套社会和法律系统有很高的成熟度,在转移监护权之后,不但能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更要有利于孩子的精神和心理成长。中国一些地方也曾将孩子交给民政部门监护,但民政部门实际很难监护好孩子。国家监管体系本身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当社会文明没有达到一定程度时,孩子在父母身边成长比由政府直接转移监护更有利。因此,在现阶段轻言剥夺监护权,反而会令一部分孩子面临更为不利的成长环境。
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护系统,法律体系要先行,应尽快制订更加规范可操作的法律条文,明确认定哪几种情况需要法律干预,可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措施干预。同时也要看到,城乡差距是导致留守儿童监护困境的根本原因。因此,平衡城乡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关系,把留守儿童问题摆在一个整体的城乡生态中去考虑,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作者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