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先锋:捡到信用卡取钱也是犯法
主持:东莞时报记者 周桂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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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时间网讯 陈先生:前段时间,老家的亲戚老李到东莞一家ATM机上取钱时,发现卡槽里有一张银行信用卡,屏幕上显示取款界面。他当时脑子一热,就从这张他人遗留的卡中取了9000元。回家后老李坐立不安,并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我们。我们听后惊出一身冷汗,赶紧说服他拿着银行卡和取出的9000元现金到派出所自首。请问,老李会被判刑吗?
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袁英军律师: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老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在给老李量刑时会给予考虑,但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是不可避免的。
很多人认为捡到信用卡取钱和捡到现金是一样的,只是违反道德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这种认识是错误并且有害的。捡到信用卡取款和捡到现金消费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捡到或盗窃他人的银行卡并进行冒用的,属于刑事犯罪。捡到现金属不当得利,拾到者如拒不返还将承担民事上的侵权责任。因此,若在ATM机拾得他人银行卡,要及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