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行为划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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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评论员: 今天(10月22日)媒体都聚焦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据说,这个条例的修订“历时14个月”,将以前条例中的10类违纪行为修订为6类。有媒体援引党史专家的话说,这个党员纪律处分条例是改革开放以来对党员约束最严的处分条例。
修订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制定于2003年。最近两年的反腐败行动及其成果说,在2003年以后的10年间,修订前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没有起到其应起的作用,没有能够约束、阻吓和制止一些党员的腐败作为,致腐败风气在党内蔓延,后果严重。因此,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反腐败行动的必然之举,是扭转党风的亡羊补牢之策。
据媒体介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特点是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为此,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删除了以前条例中70多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媒体援引专家解读的话说,强化党员的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体现党纪严于法律的特点,是在党员行为触犯法律之前为其划定纪律底线,以防“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出现,发挥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不致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中,许多媒体注意到了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修订后的党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不仅如此,新修订条例的“负面清单”中,出现了许多以前没有禁止、或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为。比如,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个规定中,“自发成立”是关键词。“自发”,就说明是在党组织之外、不受党组织领导和控制而成立。这样的组织,其成立宗旨、目的、规则及其活动,都难免与党组织的纪律约束相冲突,因而被列入新修订条例的“负面清单”,禁止党员参加。
与此相应的是,新修订条例还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个规定与前述“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规定可互为补充。从最近两年揭露出来的一些腐败案件的腐败案情看,许多腐败官员就是利用“自发成立的”这会那会,来达到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这也正如媒体援引中纪委官员的话所说:“有些干部聚在一起搞同乡会、同学会,黄埔一二三期这么论,看似漫无目的,其实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是要结交情谊,将来好相互提携。”
“负面清单”所列行为,清晰而具体,实际上是为党员划定了不可逾越和踩踏的“红线”。下一步,就是要将其落实。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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