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能否炒股? 中纪委回应党纪处分条例热点问题

03.11.2015  03:28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能不能炒股?——中央纪委有关负责人回应党纪处分条例3大热点问题

  新华网北京11月2日电 身为党员,能否炒股?可不可以参加“老乡会”?怎么才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围绕上述问题引发党员群众热议。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网站访谈时对此作出回应。

   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

  马森述指出,新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条例规定,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

  马森述说,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4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正常范围内老乡、校友、战友聚会不违纪

  条例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马森述指出,这条规定针对的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所谓“违反有关规定”,是指违反了2002年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该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任这类组织、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也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马森述说,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三五个朋友、校友、老乡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说,组织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与组织参加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聚会活动不是一回事,只有违反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才有可能构成处分。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违反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条例第46条规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属违纪行为。

  马森述指出,上述规定是这次修订条例新增加的内容,也是根据党章作出的规定。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党的建设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这项原则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它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还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贯彻执行。

  马森述指出,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