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的通知
粤卫函〔2015〕5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
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和任务落实,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联合对各地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了解各市、县(市、区)2014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以及项目资金落实、使用和管理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项目任务落实,保证群众受益,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并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到实处。
二、评估依据
(一)原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
(二)原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妇社发〔2011〕38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
(三)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5﹞66号)。
三、评估对象
为全面了解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真实情况,本次评估覆盖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每个地市抽查1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抽取办法另行通知。
评估对象包括地级市、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机构。
四、评估形式与内容
2014年度评估包括现场评估、居民知晓率和满意度、基层卫生人员满意度三部分。主要包括座谈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现场核查、电话访谈、随机拦截调查等形式。评估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效果等(具体要求见粤卫函﹝2015﹞66号文)。为提升评估效果,2014年度现场评估内容将选择部分重点指标进行抽查,并对部分指标的地方自查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计入评估得分。
五、评估方式和时间安排
由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绩效评估,具体工作由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省项目办”)负责实施。拟于2015年6月下旬开展绩效评估工作,7月中旬前完成,现场评估具体安排由省项目办另行通知。
六、相关要求
(一)各市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绩效评估准备工作,协助评估小组完成现场评估工作。现场评估要轻车简从,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妨碍评估人员正常工作等影响评估秩序的情况发生。
(二)为做好评估工作,请各地级市指定一名评估工作联络员,并于2015年6月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省项目办。
省卫生计生委基层指导处联系人:赵祖宏,联系电话:020-83134339;
省财政厅社保处 联系人:邢保华,联系电话:020-83170290
省项目办联系人:徐宁,联系电话/传真020-31051036,邮箱: [email protected] 。
省卫生计生委
省 财 政 厅
201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