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5〕1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评价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工作水平,规范我省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卫生规范》及《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技术能力考核的管理办法》(粤卫〔2011〕150号)的要求,我委将于2015年组织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的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4年6月前已获得我委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机构资质认可全部机构(见附件)。
二、现场检查内容和程序
(一)技术能力考核。组织部分机构进行现场测试比对考核,抽取部分机构进行盲样考核。
(二)听取工作汇报。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人员队伍及技术能力建设情况、规范化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情况。
(三)查阅工作记录。现场查看作业场所和检测设备,查阅有关工作文件、记录、报告和档案。
(四)现场检查反馈。将考核与检查情况于现场审核结束后集中向被检查机构反馈。
三、组织实施
本次检查以机构自查及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由我委组织专家组对部分市级疾控中心及所有社会机构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机构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于5月30日前报送自查工作总结。
(二)现场检查。5-7月开展盲样检测及现场检查,被检查机构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通报。我委将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联系人:谭慧嘉、张建鹏 ,联系电话:020-31051386、31051393。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