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意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28.05.2014 12:41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广 东 省 环 保 厅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 [2014] 第 018 号
关于不同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的复函,太和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尚在整改中,暂不具备含铅废物处置能力,故不同意你公司将50吨含铅蓄电池转移至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环宇化工有限公司处理。 二、你公司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此批危险废物,并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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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茂名市环境保护局
本文来源: 环境保护厅
28.05.2014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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