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公墓未安葬被收闲置费 状告发改委
本报讯(记者 孔德婧)鄢先生2011年与八宝山人民公墓签订《墓地租赁合同》,租下了一块墓地。合同中规定,租公墓后超过一年不安葬骨灰,则必须收取5%的墓地闲置费。鄢先生对此感到十分不满,且对公墓收取墓穴工料费、租赁费、管理费等多项收费也有质疑,其认为公墓收费违法,遂向北京市发改委(下称市发改委)投诉,市发改委答复称,公墓收费没有违反价格规定。鄢先生不服,将市发改委告上法院。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
质疑
男子质疑公墓收费不合理
现年60岁的鄢先生于2011年7月从北京市八宝山人民公墓租了一处墓地。他与公墓方签订了《北京市骨灰安放设施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设施总价为8.8万元。之后,鄢先生按照合同预付了4.4万元的预付款。
然而,租赁期满一年之后,鄢先生并没有在公墓中安放骨灰。按照合同规定,鄢先生被告知要每年交纳总款项5%的墓地闲置费。鄢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墓方签订的是“租赁合同”,双方之间是承租关系,公墓方在20年的租赁期间内应当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公墓承租人享有使用权。
“这是公墓方的义务,而既然墓地已经出租,就不存在闲置一说,更不应当再交墓地闲置费。”
鄢先生对公墓收闲置费的规定不满,于今年6月向市发改委投诉,称八宝山公墓多项价格违法。
回应
发改委称公墓收费有依据
鄢先生认为,八宝山公墓收取8.8万元的墓地造价费实际就是墓穴租赁费。按照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墓穴20年的租赁费城近郊区每平方米1500元,远郊区1000元。也就是说,他租赁的一块0.8平方米的墓地,只用交纳1200元,而8.8万元远超这个标准。
另外,墓穴管理费也不合理。公墓对自己的墓穴财产进行管理,不应该再收取管理费。还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若超过一年未安葬,则须收取墓地闲置费。鄢先生称,既然已经交费租赁了20年,就相当于已经使用,为什么还要收取闲置费?
对于鄢先生的疑问,市发改委表示,八宝山公墓的收费都有收费许可证和合同依据。鄢先生把墓葬设施租用费和墓穴租用费进行了混淆,墓葬设施租用费有墓地工程费、墓地工料费、工程造价等不同叫法,但实际上就是设施本身的费用,不同设施按质论价,价格面议。而墓穴管理费是另行项目,有相关依据。至于墓地闲置费是鄢先生和公墓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处置措施,为了避免不及时安放骨灰造成闲置。
庭审现场
公墓方:收闲置费是为防控有人转租空置墓穴牟利
因为不服市发改委的答复,鄢先生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市发改委依法撤销答复。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鄢先生、被告北京市发改委方代理律师以及第三人八宝山公墓方代理律师出席了庭审。
针对鄢先生的起诉,被告市发改委代理律师表示,在接到投诉后,市发改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作出被诉答复符合市发改委职权范围,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作为第三方的八宝山公墓方代理人表示,“原告鄢先生的确没有安放骨灰的行为,但闲置费用也仅仅作为合同规定,并没有事实上收取。”据该代理人称,鄢先生交了50%的费用之后,余款至今未交,公墓也没有收取过他的闲置费。“我们手续没法办,后续费用收不上来,解除合同人家也不干。”
该代理人还提出,当年鄢先生签了合同之后,就已经起诉过公墓。只是上次起诉是认为双方不是租赁关系,应该是买卖关系,但已经被法院驳回。这回起诉焦点又改成了租赁不该收8.8万的造价费。
对于收费项目的争议,公墓方解释说,原告鄢先生交纳闲置费是在所签署的合同中明文规定的,而且原告在理解上也存在误会。设施总价8.8万元,是指墓地工程费即墓地工料费,包括墓碑、基座、地下工程等,是客户自愿选择的,与租赁费用不同。“鄢先生的观点是,如果是买卖关系,那我就只交8.8万的造价费,以后不再交租赁费。如果是租赁关系,我只交1200元的租赁费,墓地造价应出租方承担,就像你把自己的房子租给我一样。”
该代理人介绍说,租赁墓地基本有三大块费用。“第一项是墓穴造价费,选择不同质量、形式、占地面积的墓地,造价不同收费就不同。第二项是墓穴租赁费,这相当于占地费,20年的收费城近郊区每平方米1500元,远郊区每平方米1000元。也就是说,像鄢先生租赁的这款0.8平方米的墓地,20年的租赁费只有1200元。第三项是墓穴管理费,按墓穴总价的5%一次性收取。这三大项构成了墓地的收费体系。”
至于鄢先生质疑的为什么已经租下了公墓却还要交纳闲置费,八宝山公墓的代理人有另一番解释:“根据北京市殡葬管理规定,只有凭死亡证明等证件租赁墓地,严禁出租‘寿穴’,也就是向还在世的人出售墓穴。”代理人称,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一是管理方面确实需要成本,二是为了防止土地闲置流失,三是防止有人转租转售空置墓穴,从中牟取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