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计生委等3部门关于做好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6〕55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公安局、司法局,省监狱局、戒毒局:
为切实做好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5〕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相关机构及职责
(一)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及其职责。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指定辖区内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及相关服务信息。职业暴露处置机构承担职业暴露的现场处置、处置指导、暴露后感染危险性评估咨询、预防性治疗、实验室检测、收集保存接触的暴露源有关信息、信息登记报告及随访检测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各地可成立市级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专家组,承担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技术指导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发生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事件,原则上由各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相关工作。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监狱系统医疗机构,承担本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相关工作。
(二)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调查机构及职责。
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省疾控中心为全省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调查机构,承担全省职业暴露随访期内艾滋病病毒抗体发生阳转者的材料审核、调查工作。同时,省卫生计生委成立广东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及调查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承担全省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置和调查技术指导工作。
二、规范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相关工作
(一)规范预防性治疗药物供应与管理。
1.全省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原则上纳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的供应和管理体系。
2.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负责全省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预防用药的计划、采购和供应管理。
3.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的计划申请、储备和供应管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地市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预防用药的计划、供应、储存和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纳入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体系。地市级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机构应配备至少2人份一个月的应急药物(广东省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储备申请表及收药回执见附件2)。
4.各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机构向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物管理机构申请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的储备,处置机构应配备至少2人份3天的应急药物。监狱系统处置机构经省监狱管理局疾控中心向省艾滋病诊疗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申请相应药物储备(HIV职业暴露预防用药领取流程见附件3)。
5.公安、司法行政系统在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集中关押收治场所设立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预防用药的药物储备点,向辖区内艾滋病职业暴露感染处置机构申请药物储备,配备2人份3天的应急药物。
(二)规范职业病诊断。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当事人和用人单位在收到省疾控中心出具的调查结论后,可按有关规定向当地具有职业性传染病诊断资质的地级以上市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性传染病诊断。省职业病防治院会同省疾控中心加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相关培训和指导。
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和督导,建立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处理工作,加强培训和督导,建立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处理工作顺利进行。处置机构和调查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维护艾滋病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卫生计生委疾控处反馈。
联系人:王剑莉,联系电话:020-83803745,传真:020-83810522。
附件:1.广东省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处置及调查专家组名单
2.广东省暴露感染艾滋病病毒预防用药储备申请表及收药回执
3.HIV职业暴露预防用药领取流程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