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能调整衔接工作的通知
粤卫〔2015〕7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有关我委职能调整的决定,认真做好职能调整的后续工作,确保衔接顺畅、落实到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能调整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委所调整的职能范围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两类执法行为。其中,行政处罚项目包括了“伪造、变更、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等144项内容;行政强制项目包括“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和“病人、相关人员、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等2项内容。(详见附件)
根据省政府决定,原由我委行使的上述144项行政处罚和2项行政强制,实行重心下移,由市县实施属地执法。我委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二、高度重视,抓好落实
转变政府职能是在当前形势下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社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客观要求。省政府组织开展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部署。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相关职能调整的承接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人,顺利实现行政执法事项的无缝对接。同时,要将相关事项纳入本部门的权责清单,通过官方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一)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我委原则上不再直接实施(涉及对我委许可或审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市县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跨市区域和其他重大案件,可报请我委组织开展查处工作。
(二)对实行重心下移到市县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统筹实施,其中计划生育类执法事项仍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可结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分布情况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执法队伍配置情况,合理划分市县两级的具体执法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粤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我委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事项(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
(三)我委相关处室和省卫生监督所职能重心将转向加强对市县属地执法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在承接具体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事项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对口业务处室和省卫生监督所反映。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9月23日
(联系人:高丛林,联系电话:020-8381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