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4〕72号)

14.07.2014  18:59

 

粤安办〔2014〕72号

 

 

 

广东省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认真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堵塞工作漏洞,用事故教训教育大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遏制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切实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要求。

  二、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牵头部门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以市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下达关于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书。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接到督办通知书3个月内,要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书面报送下达督办通知书的机构;逾期未落实整改的,要说明原因并明确下一步落实的具体工作方案。

三、狠抓事故防范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督促检查情况通报制度,确保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落实到位。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请各地级以上市安委会办公室结合本地区实际,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工作参照本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14日

附件: 安委办【2014】16号 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建议落实工作的通知.PDF